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嫌犯出车祸怪罪逼债太紧 纵火报复债主被判刑

2014年08月18日 10:42 来源:金陵晚报 参与互动(0)

  先是交通肇事逃逸,后觉得事故发生与其债主一直“苦苦相逼”有关,于是产生报复念头,购买汽油将债主厂房烧毁。近日,苏某(化姓)因犯交通肇事罪、放火罪数罪并罚,被江苏宿迁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据了解,现年40多岁的苏某与债主刘某(化姓)系朋友关系,2012年苏某因急需资金周转,找到刘某向其借款15万元。借款到期后,刘某向苏某索要欠款,但苏某没有资金偿还,双方即约定将苏某的车辆抵押在刘某处,待还清后即归还车辆。

  2013年10月的一天,苏某得知刘某已将该车变卖,便找到刘某欲赎回车辆并质问缘由,双方闹了矛盾不欢而散。此后不久的一天晚上,苏某在开车回家途中因疏忽大意撞倒同向驾驶三轮车的女子,致其当场死亡,由于害怕,苏某驾车逃离现场。

  在逃逸途中,苏某想到造成这样的后果都是因刘某,于是便到加油站购买了桶装汽油,于当夜凌晨赶至刘某住处,将汽油倒在刘某厂房的门口及屋内进行点燃,最终造成刘某财产损失数十万元。次日,苏某迫于法律的威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并且事发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苏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致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苏某在投案途中被民警抓获,并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应从轻处罚,数罪并罚,苏某被判有期徒刑10年。通讯员 王豫 记者 胥欣)

【编辑:吴涛】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