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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司法所长炮制假案 警队干部知有问题仍立案

2014年08月18日 13:44 来源:中安在线 参与互动(0)

  身为宿州市埇桥区三里湾司法所所长,本应遵守法律、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王建春却收受好处,炮制假案。在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责任区刑警二队指导员郎桂宏眼里,案件的问题清晰可见,可他却为了钱财予以立案,致使无罪之人接受调查。

  昨天,记者从宿州市中院获悉,包括王建春、郎桂宏在内的七人一起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司法所所长出点子

  事情还得从2011年2月说起。

  当时,为了揽到工程,李建春和宿州市某建筑安装公司签了挂靠协议及公章使用协议。一年之后,李建春就因为欠商业伙伴田某钱,被田某告上法院,最终被宿州埇桥区法院判决还钱。由于李建春挂靠在宿州市某建筑安装公司,法院判决该公司负有连带责任,将公司的100万元冻结。

  公司老板胡某当然不乐意。为了使公司的钱不被扣划,胡某四处打听解决之道,同时花两万元聘请时任宿州市埇桥区三里湾司法所所长王建春作为自己公司的代理人。

  深谙法院执行法律法规的王建春认为可以走“刑事对抗民事”的路子。他给胡某出了一个“金点子”:让胡某指控李建春私刻公司印章与他人合伙诈骗自己,这样公司就不负连带责任,100万元就能顺利解冻。

  胡某立即按王建春的建议行动起来。他安排自己公司的会计胡某某私刻两枚印章,以充当李建春交回公司的印章,随后又亲自带着印章赶到宿州市公安局报案,并安排邵某某、董某某向公安机关作伪证,虚构李建春将公司印章交回的事实。

  刑警队指导员开后门

  2013年1月的一个上午,正在值班的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责任区刑警二队民警王某接待了前来报案的胡某,并对该案进行调查和鉴定。结果显示,这个案件不能立案。

  这时候,王建春出面进行“公关”。他找胡某要来钱后,送给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法制科民警丁某1.7万元现金及3000元购物卡,让丁某送给办案人员。丁某收到钱后,将其中1万元送给时任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责任区刑警二队指导员郎桂宏,500元购物卡送给民警王某,要求二人对该案“予以照顾”。

  收到钱后,民警王某立即向刑警队提出立案建议,郎桂宏也重视起来,安排王某向分局法制科和刑警大队汇报案情。

  2013年3月5日,李建春因“伪造印章”被立案侦查。

  吃了原告,又吃被告

  立案后,李建春和田某很快接到警方电话,要求其协助调查。

  2013年3月,李建春到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责任区刑警二队接受调查,上交印章、协议并做完笔录后就离开了。紧张兮兮的田某打听后,得知邻居曹某与郎桂宏关系很好,就拜托他向郎桂宏说情,并为此凑了5万元交给曹某。拿到钱后,曹某找到郎桂宏,郎桂宏拿到两万元现金,答应撤案。

  半个月后,田某接到曹某的通知,称案件已经撤销。

  看守所里检举求轻判

  纸包不住火。2013年7月,此案暴露,郎桂宏、王建春等七人先后归案接受调查。

  涉嫌犯罪后,郎桂宏被羁押在砀山县看守所里。与同监室人员聊天中,他得知该嫌疑人还涉嫌诈骗犯罪,于是向上检举,后查证属实,郎桂宏获得了一般立功。此时,郎桂宏案件也进入司法程序。

  公诉机关认为,吃了原告、又吃被告的刑警郎桂宏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出“金点子”的王建春涉嫌诬告陷害罪、介绍贿赂罪,其余五人分别涉嫌诬告陷害罪、徇私枉法罪和伪证罪,将七人起诉至法院。

  涉案七人昨日皆获罪

  昨天,记者从宿州市中院获悉,该案已经终审审结。

  据了解,在庭审中,郎桂宏认为自己“仅仅是立案,没有实际追究李建春的刑事责任”,故而不构成徇私枉法罪。对此,法院认为,郎桂宏在接受同事请托及收受财物后,明知李建春伪造印章案不符合立案条件,仍同意下属人员建议立案侦查的错误意见并准许上报,致使对无罪的人立案侦查;至于是否造成他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被判刑,不影响对徇私枉法罪的认定。

  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郎桂宏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构成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王建春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构成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其余五人也构成犯罪被判决。公司老板胡某和会计胡某某构成诬告陷害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民警王某构成徇私枉法罪,邵某某、董某某构成伪证罪,均免予刑事处罚。(新安晚报 杜晨洁 袁星红)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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