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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75岁以上老人过失犯罪量刑可减少

2014年08月21日 11:03 来源:金陵晚报 参与互动(0)

  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中央确定的重大司法改革项目,记者昨日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省法院于昨日正式出台《江苏省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该细则对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以及非法拘禁罪等15种犯罪应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量刑作出具体规定,并于8月21日起在全省法院统一实施。

  《实施细则》要求坚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从宽方面,《实施细则》还保留了从宽处罚后刑期不低于基准刑40%的限制性规则,此举可避免出现量刑畸轻的情形。

  比如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其中,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未成年被告人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或酗酒、赌博屡教不改的,或曾因淫乱、色情、吸毒等违法行为被处罚或教育过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下限;未成年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无不良习惯的,或被教唆、利用、诱骗犯罪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上限;未成年被告人身心成长曾受严重家庭暴力等其他客观因素影响的,可以在本条规定从宽幅度的基础上再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但减少基准刑的最终幅度不得高于60%。

  而对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应根据其犯罪时的年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过失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此外《实施细则》在基准刑的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环节均留给法官一定的幅度,让法官在每一量刑步骤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行使裁量权。(南京大学实习生 高雪滢 记者 陈菲 通讯员 高苑)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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