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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诉法修改亮点多现:民告官机关一把手须出庭应诉

2014年08月26日 02:45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昨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草案首次提出,“民告官”案件,行政机关“一把手”应出庭应诉。同时行政诉讼不要求“具体行政行为”,也让民告官更易立案。

  “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是行政诉讼制度。因此,这次修法对于促进十八届四中全会将要确定的‘依法治国’任务和目标的实现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说。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修福金调查,由于地方政府直接或者隐性干预,大量符合行政诉讼标准的案件得不到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问题。

  对此,此次修正案(草案)对原法律进行相应修改,确保行政诉讼法可以得到公正执行。该草案的最大亮点是首次提出,“民告官”案件,行政机关“一把手”应出庭应诉。

  同时,综合各方意见,该草案将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从“三个月”延长到“六个月”。据了解,目前行政诉讼案件实践中,存在超过诉讼期限的情形。对此,草案将起诉期限从三个月增加至六个月,这既有利于保护当事人诉权的实现,又不至于过分影响行政效率。

  亮点1 官员应诉制打破“告官不见官”

  修法重点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解读:“当前我国”民告官“案件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三难“问题。”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认为,这与行政机关和法院存在利益勾连不无关系。由于利益上的原因,民告官案件,行政机关打个招呼就可以不予立案,造成行政诉讼案件立案难的尴尬。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院长姬亚平说,行政诉讼案件中,政府机关和老百姓本身就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因此,遇到行政诉讼案件政府机关只会派代理律师和法律顾问出庭。

  在杨建顺看来,此次修法规定“一把手”应出庭应诉,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他表示,当前我国最亟需改变的行政诉讼的外部环境。政府部门的每一位公务人员都应学习法制思维,在行政事务上按法制办事。

  亮点2 告政府不要求“具体行政行为”

  修法重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此次修正案(草案)将“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虽没有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出大的调整,但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认为,此举可为适当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去除法律障碍,如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对行政合同案件的受理等。

  “我个人一直主张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这方面,思想应更解放一点,步子应更大一点。”姜明安建议,可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式,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相对人起诉的,相对人不服行政行为,都应该允许其向法院起诉。如果规定得模模糊糊,“信访不信法”的问题就终不能解决,法治的梦想就终不能完全变成现实。

  亮点3 行政诉讼起诉期增至六个月

  修法重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很多案件因当事人超过3个月的起诉期限而被法院挡在门外。”姬亚平说,对于老百姓来说,和政府机关发生纠纷首先想到的是调解,甚至托关系找人,而不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而调解的时间就有两到三个月,调解不成,便耽误了起诉期限。起诉期限延长至6个月,将会大大方便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与政府机关的纠纷。

  姬亚平表示,当前最重要的是要改变老百姓一方的当事人在与政府机关发生纠纷时首先想到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而不是首先想到调解,甚至上访,当然这需要司法机关逐渐去地方化、去行政化,独立审判,让老百姓对行政诉讼保持信心。

  亮点4 改变行政复议“维持原状”格局

  草案要点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解读: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姬亚平说,这也就是说,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如果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进入司法程序后,不会列为被告,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会成为被告。

  这个规定本身就会让复议机关很难改变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多数时会“维持原状”,因为复议机关不想当被告,这会大大影响行政复议的效果。而修改后,会让复议机关更好地履行复议责任,促进行政案件的纠纷在复议时就可以解决。

  案例

  区长出庭接败诉判决

  近年来,时任北京平谷区长、现任北京平谷区委书记的张吉福曾代表政府出了两次庭。坐在被告席,一次赢一次输。北京市平谷区积极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目前在平谷,和政府打官司看到“一把手”出庭的应诉率已达到85%。

  2012年11月13日,平谷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行政诉讼案,平谷区蒋里庄村村委会将区政府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涉案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此案审理时,平谷区区长张吉福出庭应诉,并当庭承认国有土地使用证在颁发程序上存在瑕疵。经过审理,平谷法院判决区政府撤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平谷区政府对第三人采取补救措施。

  领到败诉判决后,平谷区区长张吉福认为,此次区政府败诉并不是给政府抹黑,政府也应有平等的心态,也希望能引导更多的群众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建立法治政府的必经之路,以此让行政领导甚至公务员,在做出一个决定时,一定要依法、依照程序来办理,否则就是要面临被起诉。

  西城区自2013年起也开始推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今年7月11日,家住西城区的李先生因不服区政府作出的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将区政府上诉至人民法院。区长王少峰出庭应诉。

  西城区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是西城区政府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未来,西城区政府将会有更多行政机关的“一把手”出庭应诉,通过法庭与群众面对面交流沟通。(记者 邢世伟 马力)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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