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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3男子驾“高大上”皮筏夜入滇池偷鱼(图)

2014年08月26日 09:34 来源:云南网 参与互动(0)

三名偷捕者捕获的182公斤渔获物被没收

三名滇池非法偷捕者和皮筏 供图

  随着滇池开湖日期的临近,滇池偷捕行为日益猖獗。24日凌晨,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渔业行政执法处(以下称“渔政处”)执法人员在巡查至晋宁三河水域时,发现3名男子正驾着2艘机头船撒网捕鱼,执法人员现场将其已经捕获的182公斤小白鱼以及价值万余元的发动机没收。目前,3人已被移交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这是今年以来滇池水域发生的第二起情节较为严重的偷捕行为。

  现场

  3名男子驾机动皮筏偷捕被抓现行

  近日,为了保护滇池渔业资源,严防滇池偷捕行为,渔政处加强了对滇池水域的巡查。24日晚上,该处按照惯例派出5艘快艇前往滇池水域进行巡查。

  “凌晨1点30分左右,尚未发现偷捕人员,其中的4艘快艇便开始撤离,留下1艘快艇继续巡查。”渔政处龙王庙检查站副站长张釉畯表示,就在此时,他们突然发现一艘隐藏在暗处的皮筏,皮筏上有2名男子正在拖网,行驶速度非常快。

  执法人员迅速将这艘机动皮筏拦截之后,在距其大约200米的水域,又发现另一艘机动皮筏,上面载有大量的渔获物。随后,执法人员将2艘机动皮筏上的3名男子带回。

  处置

  没收渔具渔获物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经调查,3名男子均为晋宁县三河村的村民,为了能够偷捕更多的滇池鱼,他们可算是下了“血本”。他们所使用的2台带动皮筏快速行驶的发动机是网购所得,每台价值6000元,合计1.2万元。3人此次偷捕可谓收获颇丰,经称量,累计偷捕滇池鱼达182公斤,偷捕鱼种以小鲌鱼为主。按照目前的市场价格计算,这些鱼价值达1000元以上。

  “《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规定,滇池水域不得使用燃油机动船和水上飞行器,但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科研、执法、救援、清淤除污的除外。”张釉畯介绍,这3名偷捕者在滇池上使用燃油机动船只,且偷捕鱼量较大,情节较为严重。目前,3名偷捕者的2台燃油发动机、2艘皮筏、已经捕获的182公斤渔获物以及网具等已经被没收,3人被移交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下一步,渔政处将加大对晋宁大渔乡、三河村水域等重点水域的巡查力度,形成打击偷捕行为的高压态势,对滇池偷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与处罚。

  规定

  今年开湖前非法偷捕最高罚3000元

  今年7月底,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渔业行政执法处发布通告称,为保护和科学利用滇池的渔业资源,改善滇池水域生态环境,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决定2014年—2015年滇池禁止捕捞鲢、鳙、鲤、鲫等大型经济鱼类。渔民可持证捕捞滇池银鱼和虾,开捕时间为10月9日至11月7日。在银鱼和虾开湖捕捞期及封湖禁渔期间,禁止任何单位、集体和个人在滇池水域擅自从事捕捞大鱼(鲤、鲫、鲢、鳙)、螺、蚌等水产品的作业。

  违反渔业捕捞管理及封湖禁渔期相关规定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开湖前(含已办理年度捕捞许可证的)入湖捕捞的,一经查获,一律按无证捕捞进行处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3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00—3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300—3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00—3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开湖捕捞及封湖禁渔期,违反渔业捕捞管理及封湖禁渔期相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盗窃(偷捕)滇池渔业资源,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都市时报 张小燕)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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