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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政府采购情况全部纳入预算公开

2014年08月26日 10:30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昨天,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四审。被誉为“经济宪法”的预算法,自2004年启动修订至今一直颇受关注,专家认为,此次审议有望本周表决通过。

  预算公开范围再扩大

  预算法自2004年修订至今,对预算公开的规定一直不断进步。三审稿在二审稿的基础上对公开内容、公开主体、公开时间都做了明确规定。预算执行情况、机关运行经费、财政集中采购等老百姓重点关注内容,都被纳入其中。

  四审稿在三审稿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预算公开范围。三审稿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集中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情况”进行公开,而在四审稿中修改为“政府采购的情况”。

  释疑: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政文认为,修改扩大了财政公开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不仅包括集中采购也包括分散采购。

  不过施政文表示,草案并未说明采购情况如何公布,如果仅公布政府采购花费多少钱,而不是细化到采购单位、采购数量、采购价格、供应商等详细信息,仍然无法起到公开应有的效果。

  地方债仅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三审稿首次对地方债适度“开闸”,以“开明渠、堵阴沟、建防火墙”的方式对地方债进行严格管理,明确设立发债主体、发债资金范围和用途、债务规模和管理方式等多道“防火墙”。

  四审稿在三审稿规定地方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在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债来解决,但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释疑: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副院长郑春荣介绍说,在政府支出中,经常性支出是指维持公共部门正常运转或保障人们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支出,也称“吃饭支出”;资本支出则是同经常性支出相对的,能够形成资产的支出,也称“建设支出”,“公益性资本支出”是对“建设支出”范围的进一步缩小。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相关人士表示,进一步规定举债用途为“公益性事业发展”,是为对地方债实现从严从紧管理。

  专项转移支付首设退出机制

  在中央对地方、地方上级对下级的财政转移支付中,专项转移支付主要用于上级政府委托下级政府办理的特定事务,或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务。

  四审稿在前三审不断规范转移支付的基础上,新增专项转移支付制度的评估和退出机制,明确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

  释疑: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早在今年2月就提出清理专项转移支付数目。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曾公开表示,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过多,不仅容易形成“跑部钱进”“撒胡椒面”现象,造成中央部门通过资金安排不适当地干预地方事权,甚至成了滋生腐败的温床。

  江苏省财政厅财科所所长李豫西认为,设立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有助于提升资金的利用效率,减少腐败。李豫西表示,专项转移支付在设置时有专门用途,当某个项目完成后,该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就可以取消,另外,对专项转移支付进行评估,绩效不高的责令退出,能够为优质项目提供更充足的资金。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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