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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6类减刑假释案一律核实 基本涵盖有权有钱人

2014年08月26日 11:0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8月26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厅厅长袁其国今日指出,《规定》中要求对六类减刑、假释案件一律进行调查核实,这六类案件基本涵盖了服刑罪犯中的有权人和有钱人,以及容易出现以权赎身、花钱买刑的重点环节。

  最高人民检察院2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通报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的有关情况。

  关于《规定》中为何要求对六类减刑、假释案件一律进行调查核实,袁其国表示,这是《规定》中非常核心的一段,对6类情况减刑、假释案一律进行检察核实。这六类案件中,除“收到控告、举报的”和“其他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这最后两类情形,其余四类情形调查核实对象,主要针对的就是“有特殊身份的罪犯”和“有易发问题的情节”两大类问题。

  袁其国指出,“有特殊身份的罪犯”,主要是指《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特定罪犯,具体包括“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或者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当前刑罚变更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上。《规定》将“三类罪犯”作为第一类调查核实对象。同时,为严厉打击恐怖主义,还将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也列为第一类调查核实对象。

  袁其国还指出,“有易发问题的情节”,具体包括《规定》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案件。《规定》将“因罪犯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拟提请减刑的;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幅度大、假释考验期长、起始时间早、间隔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刑期短的;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考核计分高、专项奖励多或者鉴定材料、奖惩记录有疑点的”等三类案件列入调查核实范围,是司法实践的需要。

  其中,对假立功、乱减刑、滥假释加强监督相对容易理解,而计分奖励问题则显得隐蔽很多。计分考核反映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是办理减刑假释的依据之一。每次加两三分计分奖励并不显眼,一旦累计起来却很可观,而且因其隐蔽难以被发现,容易成为被违法利用的目标。

  袁其国强调,从以上介绍可以看出,这六类案件基本涵盖了服刑罪犯中的有权人和有钱人,以及容易出现以权赎身、花钱买刑的重点环节。检察机关对罪犯服刑表现和有关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能够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作用,确保减刑假释合法、公正。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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