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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伤鉴定意见未送达 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被令撤销

2014年08月26日 13:21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8月22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治安案件受害人诉公安机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审行政诉讼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因损伤鉴定意见未依法送达,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西安中院判令撤销。西安市77个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公安民警共200余人旁听了这场因邻里纠纷引发的历时11年的“民告官”案件的审理。

  2003年1月20日下午6时许,林某在西安市阳光小区参加业主代表茶话会,与崔某之母因琐事吵架,被派出所制止。林某从派出所返回小区时,遇到崔某及其家人,双方发生争吵、厮打,崔某致林某受伤。某公安分局接到报案后,即立案展开调查。同年3月4日,某公安分局作出36号鉴定书,结论为:林某伤情未达轻伤。同年7月25日,林某提供了2003年4月9日、7月16日的病历,某公安分局重新作出鉴定,结论为:林某伤情已达轻伤。同年8月18日某公安分局对崔某涉嫌故意伤害立案并刑事拘留。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提起公诉至人民法院。在法院审理期间发现新的证据:林某在1980年因公出过车祸,其耳、腿部之伤已存在多年。法院对林某伤情重新进行鉴定,结论为:“林某右膝关节损伤属轻伤。”但又指出:右膝关节的损伤是否系本次外伤造成,难以认定。后该案退回某公安分局。某公安分局对崔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05年9月22日,陕西省公安厅刑侦局组织法医专家小组对林某伤情进行会诊讨论,于同年9月23日作出286号损伤鉴定意见,结论为:“林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闭合性颅脑损伤应属轻微伤;右膝关节损伤,双耳听力减退不能证实系本次外伤造成”。某公安分局未将该鉴定意见向林某和崔某送达,遂据此鉴定结论,撤销崔某故意伤害案,同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崔某给予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林某认为崔某的殴打行为致其轻伤,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不服某公安分局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予以维持。林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围绕林某右腿膝关节损伤程度及致伤原因,公安机关和法院共进行了四次鉴定,案件由最初的治安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最终又变更为治安行政案件。因此,案件审理以林某右腿膝关节损伤是否因崔某所致,及公安机关286号鉴定意见程序是否合法为核心展开调查。

  法院经过近3个小时的审理认为,依照2004年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鉴定结论复印件交违法嫌疑人和受害人各一份。违法嫌疑人或者受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本案中,某公安分局未将286号鉴定意见送达林某,其以286号鉴定结论为依据作出95号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并责令某公安分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调查处理。

  案件当庭宣判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法官指出,通过公开开庭审理,可以促使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活动中依法履行行政程序的每一个环节,严格遵守法律的程序性规定,切实做到规范执法,实体公正,程序合法,推进地方法治建设。 (记者 孙剑博 通讯员 韩 娟)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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