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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将地方立法权扩大至282个设区市

2014年08月26日 14:32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0)

  昨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拟将过去49个较大的市才享有的地方立法权扩大至全部282个设区的市。这些设区的市可就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根据草案,除省会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外,其他设区的市均享有市地方立法权。

  同时,草案对地方立法权的范围限制作出规定:“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项。”

  草案共28条,在总则第一条增加了“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等表述,进一步明确了立法目的。

  说明 根据本地实际 制定地方性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对草案进行说明时表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目前设区的市普遍有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的需要。

  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赋予设区的市均具有地方立法权是必要的。

  同时,考虑到设区的市数量较多,地区差异较大,这一工作需要本着积极稳妥的精神予以推进。(记者 温如军)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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