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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香港廉政之路:必要时可用武力终止官员工作 查看下一页

2014年08月28日 03:09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近日,政协十二届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京开幕。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王岐山与常委们互动交流,并回答有关反腐的众多问题。

  目前,我国反腐已进入一个新阶段。有专家称,香港特区及新加坡的反腐经验有很大借鉴性意义。为此,京华时报记者梳理香港、新加坡反腐之路。

  新加坡、香港反腐进程

  新加坡

  限黑金政治,为生存廉政

  新加坡在上世纪50年代,贪污行为相当普遍。1959年新加坡人民行动党执政后,开始进行全面的基础建设。新政府认为,政治领导必须廉洁,使黑金政治不存在,即“为了生存,必须廉政;为了发展,必须反贪”。因此,政治立法规定,任何人都不能搞秘密政治捐款,每个候选人在选民身上的钱不得超过3元。

  设立调查局,总理来掌管

  新加坡于1962年成立了贪污调查局,直属总理公署,由总理直接负责。主要职责是接受和调查公众人士对公共部门和非官方部门的投诉,对公务人员的舞弊和失俭行为进行调查,并对公共部门的运作和程序进行监测,设法把官员贪污舞弊行为的机会减至最低。

  法令效力强,适用范围广

  新加坡议会于1960年6月17日通过了一部强有力的反贪法律——《防止贪污法令》。后经六次修改补充,根据新情况不断加以完善。

  该法令融刑法、刑诉法和部门组织法于一体,既有对什么行为符合定罪的实体方面极其明细的规定,又有关于诉讼程序及证据规则等方面的相关具体规定。

  同时法令还赋予贪污调查局更大、更全面的调查权力,包括逮捕权、调查权、特别调查权、搜查权和扣押权,并加重对贪污行为的惩罚。防贪污令既适用于政府公务员,也适用于私人企业人员。

  新加坡近五年涉及贪污行为的500到600起案件,只有大约20%是公共机构雇员,大部分被调查者来自私人企业。

  1989年国会又通过了《不明财物充公法令》,许可政府冻结和没收贪污嫌犯来源不明财物和资产,阻止嫌犯转移赃物、赃款给第三人。

  48小时行动,3个月完成

  新加坡特别强调贪污调查局查案的行动效率。一旦决定调查的案件,须在委定查案官员后48小时内展开调查行动。除非案情复杂,需要更长时间调查,所有的贪污投诉必须在3个月完成调查。

  公众忙投诉,数量已过千

  民众的投诉和检举是新加坡和香港获取反贪情报的重要来源。新加坡贪污舞弊资料主要来源于各类公众投诉,自1997年到2001年,新加坡贪污调查局每年接到大约800至1000起涉及贪污行为的投诉和检举。多数居民对此表示满意。

  香港

  曾贪污成风,警界最严重

  香港对反腐败的认识由来已久。

  20世纪70年代以前,香港贪污成风。特别是警界最严重,高层警官与黑社会勾结,贪赃枉法、中饱私囊现象比比皆是,不参与、不同流合污都很难。廉政公署有关人员形象地说:“当时贪污好似一辆行驶中的公共汽车,追不上,拦不住,上车才行。”

  工作三部曲,可独立办案

  1973年,一名涉嫌贪污且正在接受调查的总警司潜逃到英国匿居,引起市民愤慨。港督感到事态严重,经决定成立香港廉政公署。

  廉署工作主要分为3个部分,即调查、预防和教育。在调查、逮捕、扣押等方面,廉署享有较大权力,可独立办案,实践效果比较好。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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