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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失火烧山积极补救 3年3个月徒刑改判缓刑

2014年08月28日 11:33 来源:福州晚报 参与互动(0)

  去年4月16日上午,张某在闽清县省璜镇前峰村的采伐地炼山,由于风势原因发生“跑火”,造成经济损失28.11万元。同年6月13日,张某向闽清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失火罪,但案发后他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积极赔偿与补植复绿,故对他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

  一审宣判后,闽清县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机关认为,张某属于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并具有自首、积极支付扑火工资和赔偿损失等,又与受害方达成谅解协议,落实补植复绿等多项从宽情节,故对其可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处刑,并可适用缓刑。最终,检察机关抗诉请求适用缓刑的理由获得采纳。(记者 王威 通讯员 王光忠 陈重)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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