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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阳县男子挪用公款给亲属开店被判刑

2014年08月30日 17:16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浙江丽水市松阳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挪用公款案。被告人徐丽军1985年出生,利用经手保管农村集体账户资金的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款共34万余元,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7月起,被告人徐丽军被松阳县裕溪乡人民政府任命为乡“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出纳。2013年3月至10月期间,徐丽军其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由该中心管理的乡下辖多个村集体账户内的资金,共计349491元,给其姐姐用于开电子游戏店和开超市等经营活动。

  2013年7月17日至2014年4月21日,徐丽军分多次将挪用的全部公款归还到各村集体账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丽军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款从事营利性活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根据其自首及归还全部公款等情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韦慧、裘立华)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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