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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自建官方网站卖假药 一年内近200名患者受骗

2014年09月01日 08:57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姚雯/漫画

  自建官方网站,通过知名媒体打广告,通过网络销售宣称能根治糖尿病的假药,一年内近200名患者受骗。日前,由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周长红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2万元,判处曹丽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1万元。

  来自知名网站的广告

  老张是一名糖尿病患者,2013年1月初,他在知名网站首页看到“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糖尿病医院”发布的西洋参黄芪胶囊广告,点击后链接到www.xystnb.com 的网站。网站上详细列出了糖尿病的病理、治愈方法等科普文章及药品介绍,称“西洋参黄芪胶囊”由北京糖尿病医院和国际医学科学院糖尿病研究院联合推广,能够彻底治愈糖尿病,确保不复发,承诺在服用7至10天没疗效可以免费办理退货,全额退款。

  老张按广告咨询电话打过去,接电话的男子自称是中科院医生余剑,热情地介绍了西洋参黄芪胶囊的疗效,表示只要在网上填写订购信息,就立刻发货,货到付款。之后,老张在“在线订购区”填写了信息,3天后就收到订购的药品,里面还附了一份康复协议,规定北京糖尿病医院作为甲方的义务和责任,并盖了该医院的公章。老张支付900元,连续服用10天,未见效。老张打电话想退货,并按对方提供的地址将剩下的药品寄回。但过了一周,快递告诉其地址不对。老张再打电话咨询,没了音讯。老张意识到上当,遂于2013年5月报警。

  经检验,老张购买的西洋参黄芪胶囊未经国家批准生产,认定为假药;北京市工商局企业查询信息网未查到有关“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糖尿病医院”的任何消息;北京市公共卫生咨询热线(12320)也未查到“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糖尿病医院”的任何信息。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周长红、曹丽假药销售团伙落网。2013年11月,该案移送石景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隐蔽销售途径逃离监管

  2012年,周长红、曹丽夫妇在其妻弟曹某(已病逝)的怂恿下,从老家湖北来到北京,开始了他们长达近一年的贩卖假药生活。他们向全国各地被害人销售假药(其中187名被害人被证实),获利共计人民币19万余元。还有相当数量被害人无从追查。

  据周长红供述,他们建立了自己的官方网站,并通过知名媒体进行宣传,定期向网站交付广告费。患者从网站上看到广告后通过电话与他们联系,他们则会以医生或专家的名义向患者推销药品,在谈好价钱和数量后,通过快递方式将药品送达患者,也有少数患者通过网站直接下订单购买药品。曹某负责购进假药、拓展客源,周长红负责接患者电话、联系快递公司发货,妻子曹丽则在两人繁忙时帮忙。为避免身份暴露,周长红用假名字“余剑”制作了一张假身份证,并用假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卡、承租存放假药的房屋、与快递公司签订承运协议,如有患者询问病情等相关情况,周长红就谎称自己是中国科学院的医生余剑。2013年5月,曹某因为肾癌在老家病逝。之后周长红夫妇接管下整个生意。

  据介绍,周长红与某快递公司签订了一份承运合同,合同内容包括运费、手续费、代收款的账户信息、合同期限等,快递公司只对货物进行抽检。快递公司将货物交给消费者后,会代收货款,再打入周长红签订承运合同时出具的银行账户上。目前销售者通过与快递公司签订承运合同进行发货的销售方式较为常见,快递公司只要求银行卡和身份证一致即可办理该业务,从而使得假药销售藏匿于其中,加大了甄别、监管的难度,隐蔽性更强。

  经查,周长红夫妇通过网络销售的药品未经国家批准生产、进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法按假药论处。

  检察官支招杜绝制销假药

  石景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张静表示,药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假药社会危害性较大。本案中,周长红夫妇抓住了老年人防骗意识薄弱的特点,将老年人作为主要侵害目标群体,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体大肆推销假药。

  如何杜绝制销假药?张静建议,一是多部门联合协作,加大对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打击力度。司法机关应与药监、工商、电信、邮政等部门加大协查和配合,建立相关工作衔接机制和资源共享平台,确保案件线索的及时移交,保证查处力度,净化药品市场。

  二是加大规范邮政快递等物流环节的管理力度。物流公司在收取寄件人货物的时候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物流公司在与寄件人签订运输药品承运合同时,应对药品生产、销售商的资质、药品证明等材料进行详实审查。一旦发现可疑线索,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是完善药品广告审核、发布、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药品广告的管理有法可依。政府职能部门应采取技术手段控制药品广告的发布,尤其对著名网站、报纸上的广告宣传设定严格发布制度。对涉及药品交易的购物网站则应设定严格准入制度,做到卖家实名认证,并对其资质及药品进行审查。

  四是加强对药品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的宣传,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积极引导公众从正常渠道购买药品,随时公布假药名称和厂家,通过典型案例展览等形式,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让群众熟知药品生产、流通全过程。成于庆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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