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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受贿后卡中钱被盗取 检察官:不影响数额认定

2014年09月02日 10:10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检察机关在侦查一起受贿案时,发现官员受贿的一张原存有10万元的银行卡早已被人取现。近日,这起“离奇”盗窃案的被告人张琪被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张琪原是一家装饰公司的员工,2007年底,他按公司老板邵某的要求,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将邵某交给他的10万元钱存入卡中。办好卡后,张琪将该银行卡和密码交给了邵某。2008年,张琪因与公司产生矛盾,辞职离开了公司,但双方均未提及银行卡的事情。

  2012年底,张琪意外发现邵某当年让他办的那张银行卡竟然分文未动。在申请挂失该卡后,他办理了一张新卡,并通过ATM机取现等方式将卡中的10万余元陆续取光。2013年,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在立案侦查麻明亮受贿案时,发现了邵某送的银行卡,顺藤摸瓜挖出了张琪盗窃案。原来,邵某在几年前为了感谢麻明亮在相关业务上的帮忙,把这张银行卡作为“感谢费”送给了他。麻明亮把它锁进了自家的保险箱,一直没动过,直到案发。

  今年6月19日,杭州市西湖区法院经过审理后,对检察机关指控麻明亮受贿56万余元的犯罪事实全部予以认定,包括这张存有10万元的银行卡。综合麻明亮自首等情节,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

  检察官说法

  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李坚说,张琪构成盗窃罪而不是职务侵占罪。这张银行卡在办理成功后,张琪交给老板邵某并告知密码,而邵某将它行贿给了麻明亮,此时,该卡的实际占有控制者就变为麻明亮。张琪取现不具备利用职务便利的条件,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挂失补办新卡的方式,将已归属于受贿人所有的10万元转移到新卡后取现,符合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构罪要件,且数额巨大,所以以盗窃罪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麻明亮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银行卡,虽至案发时尚未支取卡上钱款,但他自收取之时起即取得对这笔钱的实际占有和支配权,是否使用只是赃款去向问题,不影响受贿数额的认定。(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王蕴)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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