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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状告同父异母哥哥分遗产 哥哥不认可血缘关系

2014年09月02日 13:59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龙口的王某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子和一辆车,由大儿子继承,二儿子也没什么意见,谁知冒出来个小儿子要求分遗产。日前,龙口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

  小儿子王某某11岁,他的母亲作为其在该案的法定代理人。王某的二儿子虽然没要求继承遗产,但因为是继承纠纷,为防有其他纠纷,二儿子仍然和王某某一样,成了该案的原告。

  王某某诉称,他和另外两名原被告是同父异母的兄弟,父亲王某因病去世了,留下龙口市区一栋房子和一辆轿车,均被王某大儿子管理使用,因此请求依法继承王某遗产20万元。

  原告二儿子诉称,他是王某的儿子,但不清楚王某某和父亲有亲子关系,认为王某某没有权利继承父亲遗产。被告大儿子也辩称,他不认可王某某和父亲之间存在亲子关系,认为王某某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这种亲子关系,王某某没有权利继承。

  法院审理查明,大儿子和二儿子确是兄弟关系,其母亲和王某已经离婚了,当时离婚调解书中写明房子归王某所有。后来王某去世了,房子被大儿子使用,其名下的汽车也被大儿子过户了。

  庭审中,王某某主张和王某是父子关系,并提供了医院的出生证明、证人证言、派出所证明和变更户口项目通知单、生活照片等证据,并当庭要求与被告进行亲缘关系鉴定,但被告以无法律依据为由拒绝鉴定。

  法院认为,王某某虽然提交了上述证据证实和王某之间是父子关系,但该部分证据均无法直接证明这一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本案中,王某已经去世了,没有办法和王某某进行亲子鉴定,且从我国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看,并无可以推定父子关系成立的具体规定。因此,王某某主张和王某之间是父亲关系的诉请证据不足,法院没有支持。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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