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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控杀妻弟羁押10年 收“真凶”纸条求20万扛罪

2014年09月02日 15:46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0)

  ▲今天,山西省高院在临汾中院审理真凶承诺书案,两名律师及被告人父亲一早来到法院 摄/法制晚报记者 洪雪

  ▲被控杀死12岁妻弟,被告人李长有已经历7次庭审 摄/法制晚报记者 洪雪

  2004年,李长有被控杀了12岁的妻弟,在10年期间,虽然李长有一再坚称自己没有杀人,但仍然拿到了二次死刑、二次死缓和三次发回重审的判决书。

  直到2013年9月8日,李长有在看守所接到管教转来的神秘纸条,上面写着:只要你一人将杀人的事承担下来,我俩每人各给你10万元。之后看守所将这张“真凶”所写的纸条交到山西省高院。

  今日上午,山西省高院开庭审理此案,即将等待李长有的是第八次、也将是最后一次判决。

  上午9时,在山西临汾中院的法庭里,山西省高院法官敲响法槌,备受关注的真凶承诺书一案开审。

  核实身份后,法官宣读了前几次的判决书。此时,李长有微仰着头,嘴唇轻轻蠕动,这份起诉书已跟了他近10年,早已非常熟悉。

  此前的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0月12日,李长有在翼城县中卫乡北绛村岳母王某家帮忙干农活,王某让其到学校看望12岁的妻弟小凯(化名)。当天17时30分,李长有骑摩托车将小凯从学校接走后,与李某及董某一起喝酒吃饭。晚10时许,李长有骑摩托车带小凯与李、董二人在木坂路口分手。

  晚11时许,李长有将小凯带至一枯井旁,致小凯死亡后将尸体扔进枯井内盖上石板逃离。

  案发后第11天,李长有被刑拘。李、董二人亦被刑拘。

  检方认为,李长有的杀人动机是其与小凯的姐姐韩燕未登记便同居,小凯将二人吵架的事告诉了母亲王某,李长有为此怀恨在心,遂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李长有提起公诉。而因证据不足对李某及董某免予起诉。

  而此前李长有的供述却与上述内容不同。

  李长有说,事发当晚与李某、董某喝酒后,他原本打算亲自把小凯回学校,但李某提出替他送,于是李长有骑着摩托车送回家了,小凯则和李某、董某坐同一辆摩托车走了。 第二天一早,李某告诉李长有,“小凯被摔了,人我给扔到水库里了。”李长有起初以为李某在开玩笑,当韩燕找不到弟弟小凯后,李长有才意识到出事了。之后董某称,小凯被扔在大学城附近的一口枯井里。

  李某和董某被抓后,俩人称是李长有要求俩人帮忙杀了小凯,并将尸体扔到了井里。

  两位律师认为,检方认定李长有有罪的主要证据是其在公安阶段作出的口供,而这些口供则是李长有遭遇了刑讯逼供后作出的,因此不可信。

  庭审焦点

  在法庭上,李长有称自己没有杀妻弟,辩护律师提出此案有四大疑点。

  控方

  李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中提到井盖很重,需要两人移开。公诉机关曾在几份补侦提纲中均提到要求侦查机关对一个人是否能移开井盖进行侦查实验。

  出具的鉴定结论显示,小凯是被掐窒息期间又遭到石头等东西击打面额部后死亡。

  所有卷宗中没有相关内容。

  李长有在2004年10月23日6时至8时50分的供述中称:“在井口地下的那块地是我家的麦地,那口井我也很熟悉,知道是口废弃的井,无人使用。”

  四大疑点

  1

  李长有一人

  能否搬开井盖?

  2

  证据中为何没有指纹?

  3

  井中是否捞出过钥匙?

  4

  抛尸的井中是否有水?

  辩方

  侦查机关始终未对此进行深入调查,由于一审认定的是李长有一个人杀死了小凯,如果井盖真的很重无法一个人移开,仅凭此点就证明指控不成立。

  本案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李长有杀人。无现场目击者证言、无足印,司法机关认定的沾有小凯血迹的石头、木棒上、小凯脖子上均没有李长有指纹。李长有的西服上没有小凯血迹。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李长有到达过犯罪现场。

  侦查人员提审时曾让李长有辨认一串钥匙,当时侦查人员告诉李长有钥匙是在打捞尸体时在井里发现的。但案卷材料中并没有对这串钥匙有所记录,有隐匿卷宗的嫌疑。

  李长有又在2004年10月28日9时30分至11时10分的笔录中称“我曾让董某、李某找绳,说把小凯杀死后用绳绑上石头扔到井里,漂不上来”,前后矛盾,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李长有案发时根本就没去过现场,也就是李长有在2005年7月的补侦笔录中对案件事实的描述。

  承办法官曾提出该案疑点重重

  在庭审中,辩护律师王永杰提交了一份证据,该证据来自于检方第三次庭审卷宗中的两份通话记录,2010年6月30日的电话记录是该案第三次一审审判长胡元峰与山西省高院刑三庭杨如珍法官的电话通话记录。

  在通话记录中,胡元峰称,法院退补要求公安机关对“有关同案李某、董某是如何排除的,证据有哪些进行说明,但是公安机关没有解释”。

  杨法官也称,案件有疑点,发回重审是经过审委会决定的,应当把案情查清楚。这就说明,二位法官明确表达了本案证据不足的观点。

  “在记录中法官称该案处于胶着状态,开庭吧,没有实际意义,退吧,检察院又不同意,可见,本案证据不足,两审法院已达成共识。”王永杰说。

  神秘纸条为谁写仍不知

  今天上午开庭时,对于李长有收到的“真凶”所写的纸条,检察官表示,目前鉴定结论是此纸条不是李长有写的,也不是李某写的,至于谁写的仍在督促公安机关调查。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进行中。

  昨日下午记者驱车赶到了翼城县中卫乡北绛村被害人小凯的家。记者刚提起小凯的名字,王女士就哭了。她说,小凯学习好,人很乖。当初女儿韩燕与李长有结婚时她就反对,但是女儿喜欢,她就随了孩子。她与老伴待女婿就像待儿子一样,怎么也没想到李长有会杀了自己的小舅子。

  小凯的姑父向记者介绍,李长有被抓后,韩燕受刺激早产,孩子最终死了。就在第一次庭审前,韩燕又结婚了,现在生育了一儿一女。小凯的父亲在儿子死后非常自责,得了抑郁症,一年多后服农药自杀了。

  小凯死后被家人埋葬在村边的地里,王女士每到忌日去上坟。现在,王女士精神状态不好,前几年还能走动的时候曾去上访,后来腿部有疾,不能走长路,便呆在家里。亲戚害怕她出事,骗她说李长有早就被枪毙了,可是前两天有人说走了嘴,王女士得知李长有还没有判决,又大哭一场。“我现在有病,不知道哪天就死了,看见儿子和老伴怎么跟他们说啊,我连是谁把儿子杀了都不知道。”

  案件经过

  第一次死刑判决:2005年10月14日开庭时,李长有当庭翻供。一个月后,临汾中院一审判决李长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赔偿受害人母亲王某5.8万元。判决后李长有没有上诉,检方也没抗诉。

  第一次发回重审:2006年9月30日,山西省高院死刑复核时,以李长有还有漏罪需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二次死刑判决:2007年4月,临汾中院第二次判处李长有死刑。李长有提起上诉。

  第二次发回重审:2009年5月,山西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第二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一次死缓判决:2010年10月,在所有证据相同的情况下,临汾中院改判李长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李长有再次上诉。

  第三次发回重审:2011年5月,山西省高院同样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第三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收到“真凶”所写纸条:2013年7月,临汾中院再次判处李长有死缓,李长再次上诉。之后,在看守所中收到管教转来神秘纸条。

  “哥,你过的好吗?我知道这几年受苦了,你的爸妈不用操心了,我就管了,你已坐下快十年了,再用不了九年就出来了,我和他已成家,就不要说我了吧,不过放心我们会一人给你十万元,做点心意……求你放过我们吧!弟:××。”

  本版文/记者 洪雪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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