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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小偷反腐”有时候靠不住

2014年09月02日 16:34 来源:山东商报 参与互动(0)

  2012年12月,河南驻马店正阳县公安局刑警队抓获了一个以县处级领导为目标的盗窃团伙。然而,随着正阳县县委书记赵兴华被纪委调查,却牵出案中案。被盗后,赵兴华在听完办案民警汇报后表示,“我这里是被盗了,但没像你说的那么多,就几千元钱而已!”随后,办案民警迅速修改了笔录——原本100多万的盗窃金额,变成了6040元……

  从某种表面情节角度来看,上述这起“小偷盗官”的团伙盗窃案,似乎是一个相当典型的“小偷反腐”案例。但随着这起盗窃案的案发,在随后的案件侦办过程中,我们不仅没有看到一个想象中的“小偷反腐”逻辑,而真实逼仄呈现的倒是一个“小偷与警察串通合伙”,心照不宣地为贪官掩饰腐败劣迹的共同“护腐”逻辑。

  当然,换一个角度,这一“只服从领导权力”的警察办案逻辑,也正从一个侧面再次见证了,在“权力未被充分关进制度笼子”的条件下,县领导尤其是像县委书记这样的“一把手”权力的强大威慑力。关于这一点,仅仅欣赏一下赵兴华的“赵中华”、“赵茅台”、“赵三千”坊间外号(即“低于中华烟不抽、低于茅台酒不喝、低于三千元的饭不吃”),便不难窥见一斑。而这一系列“外号”所折射的强悍权力逻辑,显然也正是其所以最终沦为贪官的逻辑。

  这也就是说,真正的反腐逻辑,只能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逻辑,而不可能是诸如“小偷反腐”这样的另类反腐逻辑。如果县领导手中权力能充分“入笼”,如其以权压法、干预警察办案的权力能被“入笼”,其家庭财产权力能“入笼”、被制度化地及时公开,那么根本无所谓“小偷反腐”,否则,如果县领导的权力仍在“笼外”或能随意“出笼”,那“小偷警察合伙篡改笔录”这样“护腐”逻辑,就是注定不可避免的,因为在不受牢笼约束的权力下,贪官和小偷并无本质区别,都是国家人民和公平正义的窃贼。 张贵峰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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