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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辅警敲诈失足妇女”:管理亟待完善

2014年09月03日 10:23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近日,广东英德公安局城南派出所3名辅警敲诈勒索一失足妇女,并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目前,涉事3名辅警已被刑事拘留。

  辅警者,临时工也。这些年,有关临时工犯事的报道屡屡见诸报端,城管打人了,是临时工干的,交警乱罚款了,是临时工干的,如今,警察敲诈勒索失足妇女了,也是临时工干的。为什么诸如辅警之类的临时工会屡屡犯事呢?

  先说这几名辅警涉嫌的罪名。首先,他们利用职权的便利,先后与失足妇女发生性关系,这不是一般的占便宜,而是利用对方不敢反抗强行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罪。其次,他们利用职务便利,要为失足妇女提供保护并要求她交纳所谓“保护费”,如果数额达到立案标准,那就是索贿,可能涉嫌的是受贿罪。再次,他们利用职权之便,与失足妇女发生性关系后,不进行处罚,私下放走,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

  如今,几名辅警虽然被刑事拘留了,但别以为是临时工犯事,跟国家机关无关,事实上,这些辅警犯事,等同于正式警察犯事,其影响之恶劣,对于国家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公信力的损害,无异于正式警察犯事,甚至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其一,对于普通公民而言,根本无从分辨正式警察与辅警,辅警犯事就等于警察犯事,增加对于公安机关的不信任。

  其二,在公安机关内部,辅警经常是跟着正式警察一起去执行公务,跟着正式警察行使相同的职权。如果辅警滥用权力,损害公民权利,同样是对国家权力的滥用,损害了国家权力的权威。

  再次,实际上,国家司法机关在辅警等临时工滥用职权涉嫌刑事犯罪时,也将他们视同正式警察一样,进行刑事处罚。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合同制、聘用制人员等”,同样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处,他们涉嫌渎职犯罪,一样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惩处。

  尽管辅警在行使职权造成的恶劣影响,甚至事后接受的惩罚,与正式警察无异,但事实上,有关部门对于辅警的招聘与管理等方面,要求却远远低于正式警察,事后又往往以临时工为由一开了之。但是开除,甚至是追究刑事责任,也无法挽回辅警造成的恶劣影响。

  对于辅警的招聘,必须限定一定的资格,相应的文化水平,进行统一的考试,考试最好由人事部门统一把握,并且要进行政审,辅警不能成为领导安排亲属的温床。对辅警的日常管理也必须提到议事日程,平时要加强业务和法制教育,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由正式警察带队,要经常用反面典型来教育和提醒他们,再也不能让辅警给公安机关抹黑和丢脸的事情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江西检察官 杨涛)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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