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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少年溺亡溺亡 村委会被判担责赔偿35万元

2014年09月03日 10:39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常某和霍某两家的儿子结伴到一蓄水池玩耍,结果两个12岁的孩子在蓄水池同时溺亡。家长将蓄水池管理者城关街道办事处顾册村村民委员会告上法庭索要赔偿180余万元。近日,房山法院经审理判决顾册村村民委员会赔偿霍某、常某合计35万余元。

  事件

  两少年蓄水池溺亡

  霍某夫妇与常某夫妇交情深厚,闲暇时间经常相聚,两家都有一个年纪相仿的男孩。2014年5月2日,常某夫妇从市区赶来霍某夫妇家做客,儿子小常则与霍某夫妇的儿子小霍相约到村里学校篮球场打篮球。当天下午2点半左右,双方家长曾电话催促两个孩子回家。又过了半小时后,家长再也打不通孩子们的电话了。

  当天下午3点多,霍先生终于在顾册村村民委员会西面的灌溉蓄水池发现了两个孩子的尸体。报警后,两个孩子被送往医院,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因为溺水。

  据了解,该农业蓄水池归村委会管理,用于浇灌田地。孩子家长认为,村委会对危险程度较高的蓄水池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致使孩子在池中溺水身亡,他们要求村委会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80余万元。

  审理

  村委会称已尽到提醒义务

  该案庭审时,村委会方面表示,他们对孩子的死很遗憾,但村委会并没有过错。蓄水池用于农业灌溉,约深一米五左右。在蓄水池的东西两侧放置有两块警示牌,上面写明了蓄水池为农用设施,禁止垂钓、游泳及他用。两个孩子都已满12岁,他们可以认识到蓄水池警示牌上写的内容,并明白蓄水池不能游泳、戏水,他们明知有危险还去蓄水池。

  此外,监护人也疏于管理,对于造成死亡的后果,应该由本人及监护人承担责任。

  霍某、常某方面则认为,虽然水池有警示牌,但周围都是很高的杂草,且没有做到完备的安全措施,没有对水池进行围挡。另外,两名儿童已经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其父母也不可能时刻看管,不存在监护过错。

  判决

  村委会负担20%的赔偿责任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两个孩子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当看到蓄水池旁的警示标志后应认识到该区域的危险性,其不顾危险提示不幸发生溺亡事故,孩子自身对事故的发生应存在一定的过错;双方家长对孩子外出玩耍一事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教育和监管义务,最终导致孩子溺亡,作为监护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过错。

  村委会作为事发地蓄水池的所有人,在蓄水池东、西两侧安装了警示牌,并且日常安排有专人巡视,说明已经意识到了蓄水池的危险性,出事当天巡视人不在现场,在蓄水池的日常监管上存在一定过错,村委会应负担20%的赔偿责任。

  最终房山法院判决顾册村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霍某夫妇17.4万余元,赔偿常某夫妇17.6万余元。驳回霍某夫妇、常某夫妇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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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过审理,依据双方当事人责任的轻重,最终判决原告、被告各承担一半责任。两个孩子的父母获赔42万余元,一个孩子的父母获赔22万余元。(记者 李铁柱)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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