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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五年以下徒刑 限制公开“前科”

2014年09月03日 13:45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绘图:杨佳

  2日,市检察机关公开了日前制订的《中山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对中山市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予以细化规范,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据了解,这一举措能够让曾轻微犯罪、真心改过的未成年人更好地重新回归社会,使得他们在成长中,不会因犯罪“前科”而耽误上学、招工,影响前程。

  除法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提供

  《办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是指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未成年被告人相关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

  封存之后,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将被限制公开。检察机关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并不得提供该未成年人有涉嫌犯罪或犯罪记录的证明。不过,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进行查询的除外。

  文件指出,公安机关、法院或者有关单位依法需要查询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应当向封存的检察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载明明确的查询对象、查询依据、查询目的、查询范围等,检察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单位出具《许可查询犯罪(不起诉)记录决定书》或《不许可查询犯罪(不起诉)记录决定书》。

  电子档案需刻碟一并封装

  在此次公开的《办法》中将电子卷宗也纳入到了封存内容,当案管中心接到公诉部门的封存决定书后,需将已经扫描的电子卷宗刻录成碟,移交公诉部门一并封装,不留漏洞。

  《办法》还将触角延伸至检察机关办案阶段,规定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对涉案未成年人的资料予以保密,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

  目前,检查机关已经完成犯罪记录封存工作与日常归档工作对接,查询封存记录的流程与档案借阅流程对接,审查决定操作与统一应用软件系统操作对接,既简化手续,也加强责任分工和内部监督。

  据了解,该《办法》已在中山市两级检察院中试行,随后将对2013年至今符合该办法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统一封存。(记者/王子威 实习生/邱梓明 通讯员/钟荐轩)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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