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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买菜意外算工伤”为何被误读

2014年09月03日 15:01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工伤新规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广东省“工人在线”第九场在线交流活动上,省总工会常务副主席陈宗文在回答网友提问时说,职工下班买菜时自己不小心摔伤,不能算工伤事故。(9月2日《南方日报》)

  陈宗文的这一说法,引起相当一部分网友的质疑:最高法院明明说“下班买菜发生意外算工伤”,作为以维护职工权益为己任的工会副主席,怎么能“胳膊肘往外拐”?

  可事实上,陈宗文的说法一点问题都没有,问题恰恰在于许多网友误解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出台的工伤新规,仅仅规定“下班时顺路买菜”属于“合理线路”、属于“上下班途中”,但工伤认定除了“上下班途中”这一要件,还须符合其他要件——翻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即可发现,“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很显然,下班顺路买菜虽然属于“上下班途中”,但“自己不小心摔伤”不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事故。

  当初报道最高法院的工伤新规时,许多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使用的标题都是《下班买菜发生意外算工伤》。这样的标题虽很吸引眼球,但对公众形成了误导。在这个“信息过剩”的时代,很多人看新闻是只看标题的,连导语都懒得看一眼。《下班买菜发生意外算工伤》的标题,让很多人形成了“下班买菜发生意外一律算工伤”的错误认知,现在“突然”有工会副主席说“买菜时自己不小心摔伤不能算工伤”,他们当然感到不可思议并且义愤填膺。

  本来是清晰而明确的司法解释,却因为“标题党”而让公众产生误解,进而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媒体该有所反思。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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