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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院长擅自借贷被骗千万 因失职犯罪获缓刑

2014年09月03日 15:09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医院院长未经医院办公会研究讨论,擅自代表医院将1000万元借贷给某公司,致使这笔资金被他人诈骗且未能追回。今天记者获悉,原普仁医院院长可某因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可某今年62岁,于2007年2月至2009年7月担任普仁医院代院长,2009年7月至2012年1月任院长。检方指控,可某在2009年5月担任普仁医院代院长期间,未经医院院长办公会研究讨论,未对合同借款方、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偿还能力进行核查,未对合同相关条款进行认真审核,即代表普仁医院与建行北京某支行、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委托贷款合同》等等,将普仁医院自有资金1000万元借贷给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作为短期流动资金使用,致使该笔资金被他人诈骗且未能追回。可某于2013年10月23日被抓获。

  可某在侦查机关供述,其于2009年三四月间,经本院财务科科长王某引荐,接受了建行北京某支行行长黄某推荐的理财项目,未经医院办公会研究讨论,未对合同借款方、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偿还能力进行核查,未对合同相关条款进行认真审核,即代表北京普仁医院签订贷款协议,由普仁医院借款1000万元给田某使用。

  原建行某支行行长黄某证实,2009年4月经普仁医院财务科长王某引荐,其向该院院长可某推荐理财项目,开始可某认为有风险,予以拒绝,在追加担保单位后,可某同意由普仁医院贷款1000万元给田某,后可某代表普仁医院签订了委托贷款合同。

  按照当时普仁医院的规定,动用1万元以上资金时需要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但院里其他领导对当年可某签署委托贷款合同一事并不清楚。直到两年后的2011年8月15日,可某才对医院党委书记说了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的事,并说这笔钱一直没还,现在已经在法院立案。

  据悉,田某因从普仁医院贷款1000万元构成合同诈骗罪,已被二中院判处刑罚。

  庭审中,可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银行没有对其进行风险提示,银行行长有合伙诈骗的嫌疑。在履行合同中,财务人员王某没有起到把关作用等。

  可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动如实汇报案情,构成自首;举报田某涉嫌合同诈骗,应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原医院决策制度、机制有严重漏洞和缺失;可某系过失犯罪等等,建议法庭对其予以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可某已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可某自动投案,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法院一审判决,可某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记者 王蔷)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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