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水源地水库溺亡 法院判管理者不担责
22岁的男子张华(化名)在塘厦镇林村社区某水库游泳过程中溺亡,其父母将林村社区居委会告上法庭,认为是居委会对于水库疏于管理才导致儿子溺亡,诉请赔偿34万余元。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华溺亡的水库属于水源地,居委会已尽到了合理的安全管理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14年1月1日,张华在塘厦镇林村社区某水库游泳时突然呼救,随后溺水身亡。后查明,死者张华事发时22岁,为农村户口。张华溺水事件发生后,东莞市公安局塘厦分局林村派出所依法对张华的父母及两名在场群众进行了调查取证,组织人员将张华打捞上岸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
张华的父母认为,张华是在水库游泳过程中被渔网缠住以致溺水身亡的,水库管理方未能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林村居委会则认为,林村居委会对水库已经做了足够的警示提醒,有广播提醒、专人巡查、警示标志等,受害人张华是成年人,应当清楚去水库游泳的危险性,并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两原告中年丧子,令人同情,但被告林村社区居委会应否对张华的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应取决于被告是否存在过错而定。事发的水库主要是提供饮用水源、灌溉的水利设施,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的对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由于水库面积较大,不可能要求水库管理者在水库沿线全部架设铁丝网,也不可能要求管理者全天派员在水库沿线巡查,但被告作为该水库的管理者,仍应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
从东莞市公安局塘厦分局林村派出所拍摄的现场照片及被告提供、原告确认的部分照片显示,被告已在事发水库的显著位置挂有警示标示,严禁下水游泳,可见被告已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事发时张华已22周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周围的环境和水库的危险性有明确的认知,但其无视被告悬挂的警示标示执意下水游泳,最终导致了溺水身亡的严重后果,张华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提出张华是因被渔网缠住溺水,而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现场照片显示,张华被打捞上岸时其身上并未缠着渔网,对此项主张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居委会已对事发的水库尽到了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张华的死亡结果不存在过错,依法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