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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互殴致伤索赔 员工告公司称其没尽保护义务

2014年09月04日 10:11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同事之间发生争执致使人员损伤,雇佣公司是否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姜某因与同事廖某发生口角纠纷后互相殴打,致使廖某受伤。廖某认为公司任由事情发生,未尽安全保护义务,故告上法院要求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昨日,记者从广州市花都区法院获悉,该院审理后认为本次事故赔偿责任应由廖某与姜某各承担50%,公司不承担补充责任。

  员工告公司:

  公司没尽保护义务

  2013年8月27日凌晨,外来务工女子姜某因与同事廖某发生口角纠纷后互相殴打,公安局对姜某作出治安拘留5天的处理。廖某、姜某也因此被公司解雇。孰料,拘留期满后姜某竟不知去向,廖某眼看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索偿无道,为此一纸诉讼将姜某和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姜某赔偿斗殴产生的全部损失,雇佣公司因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据廖某诉称,事发当晚打架持续的时间很长,但公司却任由事情发生,没有尽到保护员工人身安全的义务,事后也没有为她支付医药费还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廖某认为,事件首要责任虽在姜某,但公司也应对员工休息场所尽到安全保护的义务,目前姜某找不到人,故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不认同:

  索赔缺乏法律依据

  花都法院审理认为,姜某与廖某作为具备一定社会经验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遇到问题时,理应控制情绪,加强沟通,但相互之间却选择以殴打方式暴力解决,最终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由于本次事故为双方互殴行为,双方均存在过错,故认定为双方对本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关于廖某提出的要求公司承担补充责任这一诉求,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服务性机构在正常营业时间对被服务群体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在本案中,一方面公司不属于服务性机构,另一方面虽然本次事故发生地在公司职员宿舍,但发生时间为非工作时间。导致该事故的发生缘故为廖某与姜某未能妥善解决彼此之间的矛盾,同时廖某也不能举证证明公司对本次事故存在过错或监管上的不足,故廖某要求公司承担补充责任的主张缺乏证据与法律支撑。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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