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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楼路边放鞭炮路人右耳被震伤 交涉赔偿遭殴打

2014年09月04日 11:07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龙岗区一酒楼在路边放鞭炮,恰好路过酒楼门前的张先生耳朵被震伤,后被司法鉴定为右耳听力下降、右侧面瘫等,被评定为七级伤残。张先生将酒楼诉至法院,向酒楼索赔43万余元,一审判决酒楼赔偿张先生12673.92元。张先生不服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院,昨日此案二审开庭。

  交涉赔偿时遭殴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9日,原告张先生与儿子路过龙岗区平湖街道凤凰社区顺昌街道东海渔港餐饮有限公司酒楼门前时,酒楼工作人员正在路边燃放鞭炮。张先生右耳被震伤后与酒楼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并报警。事发两天后,张先生在医院被诊断为右耳损伤。

  2011年11月5日,张先生到酒楼交涉赔偿事宜,再次报警称遭到酒楼工作人员殴打,后被检验为轻微伤。经公安机关调解,酒楼方为此次治安事件向张先生支付了3000元。

  2012年6月张先生被司法鉴定为七级伤残,张先生虽经过治疗,但目前仍遗留右耳听力稍下降、右侧面瘫等毛病。

  在一审中,被告酒楼方辩称张先生的受伤与酒楼没有关联性,且张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伤残是酒楼方导致的,故酒楼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申请对原告张先生的伤情结果产生的原因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进行鉴定。

  一审法院采纳了该申请,并委托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该项鉴定。但该鉴定所表示委托事项超过鉴定所的业务范围,鉴定要求超过该所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不予受理。

  后法院让双方当事人自行联系有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机构进行鉴定,但双方都未能找到。

  法院:不确定面瘫由被告造成

  龙岗区法院在一审时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在燃放鞭炮过程中致原告右耳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表示,考虑到原告受伤后经过长期治疗而病历记录却显示病情日益恶化,事发近8个月后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中等重度面瘫评定原告为七级伤残,且鉴定机构无法对原告的伤情结果产生的原因和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作出鉴定,故法院无法确定原告张先生的面瘫伤残为被告造成,对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法院无法支持。龙岗法院最后判决被告酒楼方赔偿张先生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12673.92元。

  张先生在二审中表示,因为酒楼一开始就逃避责任,而他自己本人因经济困难无力承担高昂的治疗费用才导致病情一再严重。

  此外张先生认为,要求鉴定机构鉴定伤情结果产生的原因和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是无理要求,因此鉴定机构表示无法受理。张先生上诉要求改判,提出获得43万余元赔偿的上诉请求。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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