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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称“酒托”难被定性为诈骗 现场取证难

2014年09月04日 11:17 来源:厦门日报 参与互动(0)

  制图/张平原

  “酒托”多为妙龄女子,“合作商”多为咖啡馆和酒吧,本地“酒托”出现有扎堆性,壮汉“护法”是惯用手法……昨日,本报通过对32起疑似“酒托”的投诉案例分析,以及结合业内人士的爆料,将“酒托陷阱”背后的秘密层层揭开。今日,本报再度追击,与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探寻破解之道。

  但不少部门表示,“酒托”很难定性为诈骗,现场取证又常遭遇困境。为了不让“酒托”有空可钻,不少市民建议,既然投诉后举报查处存有难度,那么可否从源头上规避“陷阱”?

  警方:“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难证实

  “酒托”投诉频现,不少亲历者直指“酒托”所做是诈骗行为,然而记者从警方了解到,实际上,对“酒托”以诈骗立案的寥寥无几。对此,警方给出的解释是:将“酒托”操作手法与法律条款做对比后发现,很难将其定性为诈骗。

  记者从警方了解到,《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但从市民关于“酒托”的报警来看,当事人指认对方为“酒托”,往往都在点完单甚至吃完餐点结账时,发现“天价账单”,才质疑对方诈骗。

  调查中发现,大部分疑似出现“酒托”的咖啡馆或酒吧,菜单基本都是明码标价,然而在点单时,当事人实际上有大把时间去发现其中的价格“猫腻”。单从这点看,大部分“酒托”事件就不满足诈骗罪中定义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无法定义为诈骗,“酒托”报警可能就要请工商部门介入,辨别其是否存在价格欺诈。

  警方提醒:疑似遭遇“酒托”时,应在点单环节就开始提高警惕,若吃饱喝足看见账单后才醒悟疑似遭遇骗局,可能为时已晚。并且,市民要加强证据保留意识,一来更便于维权,也能更好地配合警方展开调查。

  工商:存在诈骗性质,执法还需警方介入

  怎么定义和处理“酒托”,对于工商部门来说,似乎也很难——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酒托”行为确隐含诈骗性质,但要破解,警方的介入必不可少,因为在对目标嫌疑人进行调查时,警方才有问询和执法权。而从工商部门的职能范围来说,若要将“酒托”以消费欺诈和价格欺诈立案,在法律上并非不可,但在实际取证过程却会面临“拦路虎”。

  首先是价格欺诈的取证难上,酒水作为比较特殊的商品,只要在菜单上明确注明价格,其售价并没有区间限制。这也就意味着,被投诉“酒托”欺诈的咖啡馆或酒吧,只要其商品为明码标价,就很难将其定义为价格欺诈。

  其次,若要定义其为消费欺诈,就要证明“酒托”与咖啡馆酒吧之间通过分红、拿回扣等形式,两方联合欺骗消费者。然而在实际取证当中,部分商家都比较“狡猾”,没有保留结算单据等资金流动证明,也就导致缺少证据证明“酒托”与商户存有利益关系。

  该负责人指出,要对“酒托”立案,还是要从控制“酒托”本人入手,从而挖掘证据,找出背后的“酒托”团伙,在这一方面,就需要警方联合执法。

  【建议】

  建立“信用机制”。针对咖啡馆和酒吧,有关部门可以从各方面对其进行信用评估,创建“黑名单”,若某咖啡馆是出现“酒托”的投诉热点,那么就可将其加入“黑名单”中重点关注。——市民吴先生

  “酒托”往往在夜晚出现,若有关部门能增加“错时巡查”,在夜晚加大对咖啡馆、茶馆、酒吧等娱乐消费场所的监管力度。——市民赖先生

  可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投诉站。——市民黄小姐

  【链接】

  外地有“酒托”以诈骗罪被判刑

  虽说警方表示,很难将“酒托”定性为诈骗,但酒托团伙人员以诈骗罪被判刑的例子并不罕见。

  去年,十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破获一起特大网络“酒托”系列诈骗案,抓获犯罪团伙成员14人。办案过程中,十堰市公安局民警了解到“酒托”轨迹后,乔装成“寂寞男子”,到茶楼或咖啡厅附近用微信“摇一摇”接触到“酒托女”。在与“酒托女”的接触中警方掌握了该团伙成员的基本情况和犯罪证据。

  更早之前,深圳一个“酒托”诈骗团伙的40名成员,也被判处1年6个月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该团伙安装了75部电脑,从社会上招来100多名年轻男性结识目标男性,另外招来的40多名年轻漂亮的女性充当“酒托”与对方联系,把他们吸引到酒吧高消费。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最终获刑。

  本报记者 袁舒琪 石雯祺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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