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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骑车外出办事撞伤人 公司被判赔偿18万多

2014年09月05日 13:33 来源:解放日报 参与互动(0)

  员工骑助动车外出办事,路上不慎将行人撞伤。近日,长宁区法院对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装饰设计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6万余元。

  【案情回放】

  去年8月12日下午,在某装饰设计公司工作的赵亮(化名)骑车外出办事。途经新渔路哈密路路口时,不慎将左女士撞伤。经司法鉴定,左女士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赵亮负全部责任。
  今年5月,左女士将赵亮和装饰设计公司告到长宁区法院。左女士认为,事故发生在赵亮上班时间,装饰设计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装饰设计公司辩称,事发当日赵亮系外出为公司选购材料,但事发地点并不在其前往目的地的路线上。因此,事故并非发生在赵亮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问:如何判断行为是否属于履行职务?
  答:在工作时间内、从事单位指派任务的行为,一般可视为职务行为。
  问:事发时,赵亮是否在履行职务?
  答:法庭认为,事发当天下午赵亮经过公司的批准去宜山路选材,事发地点系从装饰设计公司前往宜山路的合理路径。因此,可认定事发时赵亮在履行职务。(通讯员 章伟聪 记者 茅冠隽)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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