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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回应法官异地着装不整执法:程序和实体均合法

2014年09月05日 20:4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衡水9月5日电(记者 崔志平)就河北省武邑县法院法官异地执法时被曝“穿背心短裤执法,被疑诈骗遭警察控制”一事,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5日回应称,该院3名法官前往成都执行案件中,对负有协助调查义务但拒不协助的蜀佳公司进行罚款的行为,在程序和实体上均符合法律规定。

  有媒体称,今年7月底,河北省武邑县法院3名法官前往成都执行一起民事案件时,一名法官穿着背心短裤,引起当事人对其身份的质疑。几名法官认为一家与案件无任何关联的物业公司“拒不配合法院调查”,冻结了该公司账号,罚款30万元,之后就罚款金额讨价还价。警方怀疑这几名法官的身份,将其控制。该事件一经媒体披露后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武邑法院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物业公司进行罚款

  据武邑县人民法院纪检组长刘文龙介绍,该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3)武赵民一初字第451号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唐勇返还孟亚东、孟宪文承揽加工合同预付款113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2014年6月16日本院受理了孟宪文、孟亚东申请执行唐勇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唐勇有三处以上财产在本省辖区以外且分属不同异地,故该院于2014年6月17日报请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2014年6月19日报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赴成都异地执行。

  武邑法院执行局局长金爱民、执行庭二庭庭长张保东、法警队副队长张书其以及技术辅助室主任高勇一行四人,于2014年7月20日前往成都市,同日到达后入住人口宾馆。2014年7月21日该院干警对已查封被执行人唐勇名下的商铺情况进行调查,经询问该商铺所属楼房的办公人员,得知该楼属成都蜀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蜀佳公司)管理。

  刘文龙说,该院干警随即到蜀佳公司调查被执行人唐勇名下的商铺情况。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作为管理人的蜀佳公司有义务配合法院调查,其多次拒绝配合调查,严重阻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经武邑法院执行干警合议认为,建议对蜀佳公司罚款30万元。7月28日上午武邑法院干警张保东、高勇向该物业公司送达了罚款决定书,并查封了该物业公司的账户存款30万元(当时余额为22万元)。当日下午该公司的法律顾问肖律师打电话给办案人员张保东,表示同意配合法院调查,承认其工作人员不配合法院调查的错误行为,请求法院对该公司罚款进行减免。肖律师与武邑法院干警张保东、高勇一同前往物业公司,查清了被执行人唐勇名下商铺与四川合和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关系(以上送达过程均有执法记录仪记录)。执行干警经合议后认为,蜀佳物业认错态度较好,并配合进行相关调查,经执行局长金爱民同志批准,罚款金额降为三万元。

  法官办案过程中遭殴打被成都警方控制

  据武邑县人民法院纪检组长刘文龙介绍,该法院在执行对蜀佳公司三万元罚款过程中,安排一名干警清点现金,一名干警做交款笔录(以上有成都市电视台提供的视频资料证实),当武邑法院干警要求蜀佳公司在笔录上签字时突然出现一群身份不明人员,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使用手铐强行将武邑法院干警进行暴力控制,进行了搜身,扣押了搜查出的物品(后经宾馆监控显示,该物业公司人员、派出所干警及记者已在15时进入宾馆布控),对武邑法院干警在明示自身为法院干警的情况下进行殴打(有视频为证),并带至成都市青羊区西御河派出所拘禁至次日凌晨一点。上述行为导致罚款程序未进行完毕,罚款手续亦未实际完成。事后,公安部门未对三万元罚款进行定性,亦未对整个事件有定性结论。

  武邑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金爱民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说,7月30日,该院派自己和纪检组长刘文龙到(成都)青羊区西御河派出所了解情况,一钱姓所长以媒体炒作为由要求武邑法院解除查封,在我们录制视频资料时该所指导员杨勇以“不方便说”为由拒绝录音录像。在关闭视频之后其对我院调查人员说“关系比较复杂,媒体炒作的很厉害,你们给蜀佳物业公司解封咱们就算了,保证记者和当事人不再炒作”。

  武邑法院回应法官穿背心短裤异地执法

  刘文龙表示,当时为防止出现被贿赂嫌疑,经协商,选择了到具有监控环境的宾馆一楼大厅内进行磋商。鉴于当地天气潮湿多雨,所备制服洗后未干,同时也居住在该宾馆内,所以当时未着制式服装。此情况在接见当事人时已作了说明。

  刘文龙称,该院党组认为,武邑法院在执行孟宪文、孟亚东与唐勇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时对负有协助调查义务但拒不协助的蜀佳公司进行罚款的行为,在程序和实体上均符合法律规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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