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犯违反社区矫正规定 经3次警告不改被收监
日前,根据《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闽侯县一名缓刑犯被依法予以收监执行,不再适用社区矫正。白沙司法所以此为契机,组织辖区内社区矫正人员进行集中警示教育活动。
据介绍,23岁的矫正对象黄某,因故意伤害罪被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3年4月30日在闽侯县白沙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2013年4月30日至2015年4月29日。黄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社区矫正关于报告的监督管理规定,拒不配带、接听定位手机,并且人机分离,经执行机关三次警告后仍不改正,闽侯县司法局书面建议闽侯县人民法院撤销对其缓刑,收监执行。今年7月,闽侯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罪犯黄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黄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日,闽侯县人民法院作出《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黄某收监执行。
案例点睛: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记者程仁山 通讯员黄小真 王瑞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