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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警察执法亮证不是可有可无的小事

2014年09月10日 10:50 来源:长江日报 参与互动(0)

  自己从未到过湖南永州,也没有做过违法的事情,却差点被从湖南永州来的警察带走,要求协助调查案件。9月4日上午,家住广东佛山顺德乐从金河水岸的吴女士表示,自始至终她都未见对方出示过相关证件,也没有被告知协助调查什么案件。当日乐从分局民警到现场了解情况后,确认该4名男子为警务人员。顺德警方通报称4名警务人员当日来乐从是找吴女士了解一些情况,但未透露详情。(9月9日《南方都市报》)

  “不知道他们是真警察,还是假警察?”这可能是吴女士及家人最大的疑惑,而这一切,归结于这4名永州警察未出示过任何证件。遇到真警察还好说,否则就不敢想了。笔者实在是纳闷,既然是真警察,为何不敢向对方出示一下呢?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然而,部分警察执法不出示证件几乎“习惯成自然”。2006年6月,全国首例状告公安机关违法查验身份证案,就是因为麻城铁路警察在查验一位公民的身份证时,在这位公民再三要求之下仍拒不出示证件,引发了一场争执。现在国家提倡“依法治国”,执法者违法,绝不是一件小事。

  警察证统一配发是依法治警的一项制度建设,是明确身份、规范执法、塑造形象的一个重要措施。但如果有证件却捂在口袋里不出示,那么法律的尊严也就被打了折扣。对警察来说,不出示证件就执法,也让自己行为的合法性打了折扣。警察的执法权,归根到底是源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而不是“法外”特权,这就要求公权在介入私权时必须遵守“程序正义”原则。执法出示警察证,不是可有可无的一桩小事,而是程序正义的内在要求,是对公民权利、法律正义的尊重。

  樊树林(河南 公务员)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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