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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城管中队长受贿6.7万元获刑2年

2014年09月10日 13:15 来源:海南特区报 参与互动(0)

  海口美兰区城管执法大队中队长刘某某,在查处其管辖片区的违章建筑时,多次收受他人好处,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最近,海口美兰区人民法院对此公开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海口美兰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退出赃款6.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了解,被告人刘某某现年47岁,海口市人,此前系海口美兰区城管执法大队白龙中队长,因犯受贿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经审理查明,刘某某于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任中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别收受林某某、陈某明等人财物共计6.7万元。

  据查明,2012年11月份,刘某某带领城管队员在巡查海口海府一横路一栋建筑物时,发现该栋建筑物属违章建筑,刘某某指挥队员在施工现场制止施工、下发停工通知书并没收了部分施工工具。之后该工地承建人林某某找到刘某某,希望刘某某予以关照并许诺房子建好后会感谢,刘某某表示同意。2013年春节后,林某某约刘某某到海府一横路金水阁茶艺馆二楼包厢喝茶,随后将事先准备好的用报纸包着的1万元现金送给刘某某,刘某某当场收下。

  2012年12月,刘某某带领城管队员到海口市美兰区群上村巡查时发现该处有一栋违建房屋已建到第三层,刘某某遂指挥执法人员采取下发停工通知书、切割钢筋、暂扣施工工具等执法措施。两天后,该房屋的承建人林某某约刘某某到海口美兰区白龙南路四季火锅饭店吃饭,吃饭过程中林某某将一个装有1万元现金的塑料袋送给刘某某,刘某某当场收下。2012年11月,刘某某带领队员到美兰区美苑路四中高中部附近的一栋违章建筑物进行查处,该工地施工负责人陈某明找到刘某某,希望刘某某对该栋违章建筑予以关照,待工程完工后送给刘某某2万元好处费,刘某某表示同意。2013年春节前,陈某明将一个装有2万元现金的信封送给刘某某,刘某某当场收下。

  除上述情况外,刘某某带领队员还在查处美兰区下贤上村、美兰区青年路朝阳路渡头村等地多处违章建筑物过程中,先后4次收受他人好处。(陈标志)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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