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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网上超低价购金条遭遇“无效” 获赔直接损失

2014年09月10日 13:58 来源:解放日报 参与互动(0)

  吴名遂绘

  今年1月初,网络交易平台1号店发生超低价销售金条的“乌龙”事件:消费者网上订购低价金条,成功支付款项后,网络交易平台却以系统问题为由取消订单。6名消费者不服,将1号店告上法庭。近日,浦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交付实物或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分别赔偿6名原告直接损失2196元至4461元不等。

  订单无效每张补偿100元

  今年1月4日,鲁先生登录1号店,在入驻商家“中国银行贵金属旗舰店(上海)”处购买中国银行文化收藏金财神金条系列,4笔订单金额合计为1.87万元。1号店随即向鲁先生发送邮件,载明“您的订单……已成功生成。如您选择网上支付或者银行转账,请尽快付款,我们会在下单后1—2天内发出安排发货,感谢您的订购。”该邮件系1号店系统自动审核发送。之后,鲁先生通过支付宝付清了款项。
  然而,鲁先生没有等到金条,等来的却是1号店的短信通知:因系统问题订购无效,故订单取消,支付金额退回,每张订单100元返利余额作为补偿。这让原以为捡了大便宜的消费者倍感不满,鲁先生等6名买家将1号店告上法庭。

  原告索赔可得利益损失

  原告认为,双方已经建立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具有约束力,且价款已按约支付,1号店未能交付标的物之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应依法赔偿损失。鲁先生等6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如果法院认定合同不成立,则要求被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被告辩解,本案中1号店只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而非卖方; 即便是卖方,原告下单行为只构成要约,而合同尚未成立。不过,本案发生原因是1号店网站系统升级过程中发生故障,致已被入驻商家撤销下架的商品错误上架,从而引发消费者进行错误订购。因此,被告愿意基于缔约过失对原告进行相应补偿,补偿标准为每笔订单200元。

  服务有瑕疵平台方需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自认该商品信息系因自身系统升级发生故障导致已下架商品以低价格上架,致使原告下单,对此却未举证证明;即使所述属实,被告也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理应承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瑕疵的赔偿责任。此外,审理中被告明确表示拒绝向原告披露“中国银行贵金属旗舰店(上海)”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按照法律规定,该旗舰店的缔约过失责任需由被告先行赔付。
  最终,法院综合考量纠纷产生的原因、被告过错的样态、原告付款的数额及其维权的成本和难度等因素,按照社会一般公平观念所能接受的赔偿标准,酌情确定被告应赔偿的金额。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记者 陈琼珂 通讯员 富心振)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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