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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赛信鸽不归主人状告比赛方 法院:不在受理范围

2014年09月10日 15:21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信鸽比赛中放飞的鸽子迟迟未归,苦苦等待鸽子回巢的鸽主们心急如焚。记者昨日从通州法院获悉,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鸽主告信鸽比赛负责人双倍赔偿赛鸽损失的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认为,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郑某和骆某是信鸽比赛的爱好者,在麻某、刘某处参加了信鸽比赛,二人交付了参赛的鸽子和参赛费。鸽子们顺利完成了第一关和第二关的比赛,但在第三关决赛时,郑某和骆某交付的鸽子并未飞回,这下可急坏了嗜鸽如命的两人。

  郑某、骆某认为麻某、刘某以大奖赛名义举办比赛,过程中未按照其制定的格式合同之规定进行比赛,导致参赛赛鸽失踪。其中麻某以个人账户收取相关费用,应与刘某承担连带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其二人退还参赛费并赔偿赛鸽损失。

  刘某、麻某不同意郑、骆二人的诉讼请求,辩称:根据国家体育局相关规定,信鸽属于体育运动的范畴。作为竞技体育比赛的一种,发生的纠纷,应由比赛的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此外,信鸽比赛是他们二人所在的公司举办的,他们只是代表公司履行职责,不应该承担相应责任。两人同时还坚称比赛过程既公平又公正,不存在任何违规行为。

  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信鸽比赛设定了名次、奖金及奖杯,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竞字(2006)123号《关于重新公布我国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的通知》,应认定本次活动属于竞技比赛范畴。现郑某、骆某以对方在比赛过程中违规操作要求刘某、麻某退还参赛费并赔偿赛鸽损失,因此首先应确认这次比赛是否存在违规问题,才能进而涉及到参赛费是否退还及赛鸽损失是否赔偿的问题。

  另外,根据我国《体育法》第三十三条“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的规定以及现行的《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的相关规定,参赛鸽主如对裁判员判罚不服,可在比赛结束后12小时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郑某、骆某应向比赛仲裁委员会申诉以解决该场比赛是否存在违规问题。郑、骆二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综上,法院依法裁定驳回郑某、骆某的起诉。J195 (记者严琪)

【编辑:张海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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