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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前命案凶手获刑8年 死者家属已表示谅解

2014年09月11日 14:51 来源:福州晚报 参与互动(0)

  因在舞厅跳舞时产生矛盾,蔡某某在和林甲等人互殴过程中持刀捅死林甲。蔡某某潜逃16年,最终落入法网。日前,福州市中院终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他有期徒刑8年。
  1997年4月22日,蔡某某与朋友高某某、黄甲、林某、黄乙(均另案处理)一起到鼓楼区白马路附近的华尔宫舞厅跳舞。被害人林甲与林乙、林丙、林丁、林戊、林己、叶某也在该舞厅跳舞。其间,林甲因被碰撞而对蔡某某一方心怀不满。
  当晚11时许,林甲见蔡某某一行离开舞厅,遂指使同伴一起尾随对方,准备殴打对方泄愤。当蔡某某一行走到鼓楼区高峰南巷时,林甲见附近没什么人,于是带头捡起路边的簸箕上前殴打走在后面的黄乙和黄甲。林甲的同伴也捡起路边的棍子、砖头等物上前围殴。
  走在前面的蔡某某、高某某和林某见状,吓得逃走了。见黄甲和黄乙没跟上来,高某某提议回去帮他们脱脸,并叫蔡某某拔出随身携带的刀具,与林甲等人互殴。其间,林甲因逃跑不及被高某某、林某及蔡某某等人抓住殴打。蔡某某一怒之下用随身携带的刀具朝林甲身上捅刺。后来,林甲因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蔡某某长期潜逃在外,直到2013年3月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3年6月,蔡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林甲家属经济损失40多万元,林甲家属对蔡某某表示谅解。
  蔡某某对自己捅人一事供认不讳,但同时辩解称,他被抓获时本案的犯罪行为已经过了16年,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期限,他不应该再被追究刑事责任。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公安机关于1997年案发当日即予以立案侦查,并明确认定蔡某某在逃,因而蔡某某提出其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期限的辩解不能成立。
  蔡某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对此案的发生有明显过错,蔡某某家属已代为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遂酌情对蔡某某予以从轻处罚。(陈鸿星)

【编辑:高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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