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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首例毒豆芽案宣判:被告人获刑1年罚款1万

2014年09月12日 10:58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庭审现场。高志农摄

  为了提升豆芽口感品相,增加销路,广元市朝天区41岁的付某非法添加“AB粉”(A粉含6-苄基腺嘌呤、B粉含赤霉素)浸泡制发豆芽,然后将用AB粉浸泡生产的豆芽大量销往广元主城区的市场、餐馆。11日,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对付某销售生产毒豆芽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该法院依法作出了对被告人付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的一审判决。据当地法院称,该案件属于四川省首例毒豆芽获刑案。

  案情回放

  地下室生产毒豆芽1800余斤

  2012年上半年以来,广元市朝天区的个体户付某租用广元市利州区万源村三组李某家的地下室,从事豆芽生产、销售。

  为达到豆芽去根、粗壮、口感好、生产周期短的目的,付某以其胞兄的名义从贵阳市乌当区某生产调剂厂处购买大量AB粉用于浸泡制发豆芽。然后将用AB粉浸泡生产的豆芽大量销往广元主城区的市场、餐馆。2013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及食品监管部门在其生产豆芽作坊现场查获AB粉50包、豆芽909.8公斤并当场扣押。所扣押的豆芽经检测含6-苄基腺嘌呤及赤霉素、4-氯苯氧乙酸钠。

  2014年7月16日公诉机关以被告人付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现场

  被告人称不知AB粉有害

  11日上午,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广元市食品监管部门的代表、部分经销豆芽的商贩受邀参加旁听。

  庭审中,被告人付某称不知道添加AB粉是有毒有害。其辩护人为付某作了无罪辩护称,豆芽属于初级农产品,付某制发豆芽的行为属于种植生产行为,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属于调节剂,按照惯例一直以来在豆芽的生长过程中可以添加AB粉,并且付某生产、销售的豆芽未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被告人付某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

  案件进展

  被告人获刑1年

  对被告人付某称其不知道AB粉是对人体有毒有害的辩护意见,法庭认为,被告人付某在公安机关交待其制作豆芽时听别人说不能添加AB粉,添加这些会对人身体产生危害,且其生产的豆芽为逃避检测,基本上直接送往小吃店,被告人付某及辩护人的辩护理由法庭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付某的辩护人所作豆芽属于初级农产品,付某制发豆芽的行为属于种植生产行为,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辩护理由,法庭认为: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被告人付某制发豆芽的行为虽属种植生产行为,却仍属该《解释》的适用范围,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法庭不予采纳。

  被告人付某以家庭作坊的形式制发豆芽,为了增加豆芽的品相,更好地销售,在豆芽生产过程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和6-苄基腺嘌呤,并将生产出的豆芽销售到餐馆,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法庭作出了对被告人付丕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的一审判决。(华西城市读本见习记者 刘彦谷)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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