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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让行政推诿架空法院判决

2014年09月12日 13:14 来源:成都商报 参与互动(0)

  因中国铁路总公司擅调火车票退票费,北京律师董正伟就有关信息公开事宜发起诉讼,要求国家铁路局公开与调价相关的政府定价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近日,北京一中院判决被告败诉。法院认为,国家铁路局具有审核火车票退票费的法定职责,其拒绝公开调涨火车票退票费政府定价信息的行为违法,要求其撤销原答复,重新答复。针对此案,国家铁路局回应称,国家铁路局没有任何铁路运价的审批职责,没有相关信息可提供。

  网上很多人对北京一中院的判决点赞,说明很多人对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已积怨很深。司法机关依法制约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不仅能疏导积怨,也是理顺司法和行政关系的必需。事实上,北京一中院的判决只是个开始,要实现司法和行政之间的制约与互动,还有很艰难的路要走。这个案子中,直接面对的就是,判决能否执行,如何执行?

  据报道,国家铁路局已针对判决作出回应,仍说没有信息可提供。这意味着此案很可能会因为执行难而陷入尴尬。曾有法官解析执行难时说,执行案中,有三分之一是很好执行或当事人主动执行的,有三分之一法院只要努力就能执行回来,但还有三分之一不是法院不想执行,而是很难执行,甚至不能执行,因为客观不能。国家铁路局的回应即暗含“客观不能”的意思———不是我不提供,是我根本没信息。

  而在公众眼里,国家铁路局怎么可能不知道火车票退票成本呢?据报道,董正伟律师此前曾要求交通部和发改委公开调价成本信息,两部门说不归他们管,他又向财政部申请,财政部说无法提供信息,但财政部提供了一份文件,其中明确规定,国家铁路局拥有“确定运价水平,管理铁路杂费项目和标准”的权限。于是,董律师据此起诉国家铁路局,并获胜诉。但国家铁路局仍说此事不归它管,理由是国务院文件规定的国家铁路局的职能中,没有铁路运价的审批这一项。

  两个文件,一个明确你有定价权,另一个没有,而只是对国家铁路局的职责进行了规定。其实,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是法律常识,两个文件根本没冲突,法院判决准确无误。国家铁路总局不能再推诿下去了,敬畏法律履行判决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李迎春 成都)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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