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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无视判决的“无可奉告”岂可放纵

2014年09月12日 15:04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昨天的《新京报》报道,因退票被收取20%服务费,律师董正伟要求国家铁路局公开定价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遭拒,起诉对方并一审胜诉。但国家铁路局在判决后依然表示“无可奉告”。

  其实,对于这样的结果,我们不应感到意外。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的六年间,国家多个部委已经陆续甚至数次被单位或个人推上被告席,其中,卫生部、国资委、原铁道部、国土资源部等国家部委,均因此收到过败诉判决书。不过,败诉并不意味着政府能正常履行判决结果,有关部门还是会拒绝公开或以各种理由推诿,最后不了了之。2012年,消费者赵先生申请公开“生乳新国标”相关会议纪要,法院判令卫生部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重新答复。但在卫生部重新作出的答复中,依然坚持认为会议纪要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不属于卫生部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此不予公开。

  公众赢了官司,却仍拿不到想要的信息;单位输了诉讼,却依旧可以演绎“傲慢与偏见”。这不仅有损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更会带来极坏的先例,严重阻碍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的进程。究其原因,首先在于相关部门自己掌握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哪些信息可以公开,哪些信息不能公开,信息公开采用何种形式,公开到哪种程度,这些完全都是掌握信息的政府部门说了算。在拒绝信息公开申请时,有关部门最常用的理由有两个,“属于国家机密”、“不掌握相关信息”。至于其说法的可信度有多大,我们外人很难做出判断,就连法院强制执行时也存在难度。

  其次,拒绝信息公开往往不承担责任。尽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现实中,一些部门不公开信息常有,却罕闻相关人员被处分追责。

  希望有关方面对此引起关注和反思,从制度层面堵塞“判了也白判”的漏洞,避免当事部门自说自话。 (河南 张枫逸)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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