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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析企业扣留劳动者证件押金:证随人走

2014年09月13日 10:29 来源:工人日报 参与互动(0)



扣了证,看你怎么走? 图 李法明              

  近日,有媒体报道,山东临沂一家铝业公司的100多名员工,身份证都被公司扣押着,需要用的时候必须找厂长签字,用完必须及时“归还”。员工对此非常不解,更担心自己的身份证被人冒用;而厂方的解释则是:担心员工说走就走……

  除了扣押职工身份证,生活中还有一些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的资格证书、档案资料等,并在劳动者离职时拒绝返还或协助办理转移手续。而这些行为,事实上都是违法的。

  单位图方便扣押劳动者资格证

  何飞是一家建筑公司的建造师,2010年考取了“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建筑公司在进行招投标活动时经常借用何飞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后为操作便利,索性将何飞的注册证书留置在行政部门。何飞为配合公司工作也并未在意。2013年7月,何飞向建筑公司提出辞职,并入职一家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设计研究院要求何飞将其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在其单位名下,何飞向建筑公司提出该项要求,建筑公司以项目需要为由拒绝办理转移手续。后何飞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建筑公司于15日内协助何飞办理证件转移手续。

  法官解析 — —

  劳动者的各项资格证书,例如建造师注册证、监理师注册证以及财会证书等,均是劳动者个人的从业资格证书。建筑公司因自身需要强行扣留何飞的建造师注册证书,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及时协助办理转移手续,如确有未完工项目需要,应与注册证书持有人进行充分协商,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私扣身份证为防员工返乡

  李凯系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在一家停车管理公司从事停车管理员工作。停车管理公司为防止员工私自返乡,责令外地员工将身份证件上交公司,公司仅在春节放假期间才将身份证件返还给本人暂时使用。2013年10月,李凯向停车管理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停车管理公司因人手紧缺,未批准李凯离职,并扣押李凯的身份证件拒绝发放,李凯一时陷入无法回家的困境。

  法官解析——

  居民身份证系持有人的个人证件,仅能由证件持有人自己持有、保管和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扣押、借用。停车管理公司私自收缴员工的身份证件,缺乏法律依据。同时,在李凯提出离职后,该公司扣押身份证件拒绝发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李凯不仅可以要求其返还身份证件,还可以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为保劳动者诚信收取巨额押金

  小张是一名从财会学校毕业的大学生,经过多方努力,终于在一家投资管理咨询公司找到一份会计工作。在办理入职手续的时候,投资管理咨询公司让小张找一名本地户籍人员进行担保。小张因为在本地没有亲属,无法提供担保人。此后,投资管理咨询公司又让小张交纳5000元作为诚信押金。小张考虑到工作难找,虽不情愿但也只能上交公司5000元。2014年3月,小张经朋友介绍打算“跳槽”到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但令小张没有想到的是,在办理离职手续时投资管理咨询公司拒绝返还5000元的押金。

  法官解析——

  订立劳动合同,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及其他费用。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处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投资管理咨询公司收取从业押金系违法行为,小张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权。

  留不住人拒绝档案转移

  小蔡2009年大学毕业后入职一家科技公司,并将自己的档案存放于公司的集体户中。2013年11月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小蔡向科技公司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科技公司人事经理在挽留未果后,对小蔡的离职耿耿于怀。此后,小蔡要求科技公司协助自己将个人档案转移至新用人单位,科技公司拒绝办理。经协商未果后,小蔡将科技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该科技公司于15日内为小蔡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法官解析——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上述协助义务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

【编辑: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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