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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火车站暴恐案宣判:依法严惩暴恐犯罪决不手软

2014年09月13日 12:55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9月12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3·01”昆明火车站严重暴力恐怖案件。法院当庭宣判,4名被告人中的3人被判处死刑,另外一人获无期徒刑。这是正义的审判,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高扬法律利剑、严惩暴恐犯罪决不手软的坚定意志和坚强决心。

  国人不会忘记,今年3月1日晚,发生在云南昆明火车站的那场震惊世人的血腥暴恐案。5名蒙面暴徒闯入火车站,向现场无辜群众突然发动疯狂袭击,在短短12分钟时间里,造成了31人死亡、141人受伤的惨重后果,令人发指的罪行激起全国人民极大愤慨。公安机关全力投入侦查工作,仅用两天时间,即成功侦破案件,除被当场击毙和击伤的犯罪嫌疑人外,另外在逃的3名犯罪嫌疑人悉数落网。半年之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清算暴恐罪行,伸张社会正义。

  接连发生的暴恐犯罪,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威胁着国家社会和谐稳定。暴恐分子的恶劣行径,是对基本人权的践踏,是对法治尊严的损害,是对文明秩序的挑战,具有反社会、反人类、反文明的疯狂本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不可能容忍。

  血腥暴行提醒我们,面对严峻的反暴恐形势,必须以更坚决的态度、更有力的措施,保持高压态势不放松。对于那些胆敢以身试法、搞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从严惩处,决不姑息,决不手软。只有这样,才能有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稳定、捍卫法律尊严。依法严惩暴恐犯罪是人民群众的心声,是我国政府的一贯立场,更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使命。

  依法严惩暴恐犯罪,我国已经做好了充分准备。从立法上看,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反恐专门立法,但相关法律制度已经比较健全。我国刑法第120条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犯罪作了明确规定。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进一步加强了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打击力度。2011年10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明确了恐怖活动等相关概念的内涵,为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提供了重要依据。

  从司法上看,早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就明确提出,要把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惩暴力恐怖犯罪,作为今年工作重点。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再次提出,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依法从重从快审理各种暴力恐怖犯罪案件,始终保持对暴恐犯罪高压态势,坚决打击恐怖分子、分裂分子嚣张气焰。

  依法严惩暴恐犯罪,司法机关既要做到严厉打击,满足从重从快的现实需要,又要弘扬法治精神,体现依法惩处的法治原则;既要保证案件审理效率,又要保证案件审理质量,真正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3·01”暴恐案的公开审理和当庭宣判,反映出我国司法机关打击暴恐犯罪,无论是在理念制度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正在逐渐形成一套日趋成熟的体系,而这正是与暴恐犯罪做长期、艰巨斗争的法治基础。

  暴力恐怖主义是社会的毒瘤,与人类的神圣理想、崇高精神背道而驰。法治,代表着人类文明进步,是对抗暴力恐怖犯罪的有力武器。“3·01”暴恐案的宣判,再一次坚定了人们捍卫社会稳定的信念,增强了人们维护和谐安宁的信心。 □本报评论员

【编辑: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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