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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两局座出庭应诉“民告官” 遭直呼局长大人

2014年09月13日 15:15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市民涉非法营运被罚2万元状告海珠区交通局

  首例出庭应诉“民告官”两局座尝头啖汤“鸭梨山大”

  昨天上午,海珠区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海珠区交通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海珠区交通局负责人(上图)出庭应诉,一度被原告问到“哑火”,又坦言为了案子的开庭准备了一个月,下班后还跟同事组成小组研讨,也曾担心在法庭上说错话、被问倒。但承认这是一次很好的学习机会 羊城晚报记者 汤铭明 摄

  “民告官”,行政机关负责人通常不会与当事人“面对面”。可在昨天上午,广州市民姜女士就真真切切地在法庭上见到了“官”,她还在法庭上直呼“局长大人”。昨日,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对姜某起诉海珠区交通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作为被告的海珠区交通局负责人、交通执法分局局长卢汉明出庭应诉。据悉,这是《广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出台以来,广州首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

  女司机无证营运不服罚款

  这桩官司缘起于一次执法行动。今年广交会期间,广州市海珠区交通局根据广州市交委的统一部署,于4月23日下午4时左右,在海珠区新港东路磨碟沙地铁口附近进行道路运输违章行为整治。整治行动中,该局对姜某驾驶的车辆进行检查。经查,姜某驾驶车辆搭载一名外籍男子从琶洲去白云宾馆,并协商运费为80元。现场执法人员对姜某及乘客进行了现场询问及录像。

  由于姜某无法出示车辆的营运证照,存在有从事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后,今年5月14日,海珠区交通局依据国家道路运输条例、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姜某罚款2万元。姜某对这一处罚决定不服,于8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年内首宗行诉案必须应诉

  今年8月4日,也就是姜某提起诉讼的10天前,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广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该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该规定,本年度发生的需开庭审理的第一件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该规定同时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也即出庭应诉的不一定都是“一把手”,可以是正职也可以为副职,这相比早前所提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要求有所放宽。此外,市、区两级政府负责人也不属于文件的规范对象,该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市、区两级政府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局座自言压力大收获不小

  昨天上午的被告席上,共坐着海珠区交通局的三名工作人员,其中包括海珠区交通局负责人、该局交通执法分局局长卢汉明以及副局长刘明芳。

  法庭上,姜女士看上去准备充分。她辩称当天是去广交会展馆接约好的客户,但对方爽约了。准备离开时看到一名外籍男子在招手,自己是本着做好事,为人流拥挤的广交会多疏导一个客人,才让他上的车。就算自己是非法营运,2万元的处罚也过重。自称做了16年教师的姜女士一度问到被告两名局座语塞,幸而该局另一位从事法制工作的人员不时补充应辩。

  “第一次当被告坐在法庭上,压力很大,心里有些不舒服。”庭审结束后,卢汉明笑着坦言。昨天的庭审,持续了一个多小时便宣告休庭。尽管没有当庭拿到判决,卢汉明还是觉得收获不小。

  卢汉明向记者介绍,为了案子的开庭,自己准备了一个月,下班后还跟同事组成小组研讨,也曾担心在法庭上说错话、被问倒。不过他认为,这是一次很好的学习机会,必须要给自己一个心理压力,让执法队伍在今后的执法中提高执法能力,真正地为公众服务。

  声音

  审判长:

  负责人出庭应诉,能及时检视执法得失

  海珠区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泳昨天担任案件的审判长。他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体现了行政机关对原告的尊重,有利于法庭查清案件事实,促进矛盾纠纷的解决。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法庭之上直接面对行政相对人,直接解释、回答行政相对人的疑惑和批评,使老百姓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感受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公正。通过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能够及时了解本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均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市中院:

  出庭有利有弊,提倡行政首长旁听制度

  广州市政协副主席、广州中院副院长余明永近日在广州中院举行的年度行政案件点评会上表示,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有利有弊:它体现了对司法的尊重和对案件的重视,而另一方面,“一把手”更多的是做决策,对具体个案不一定了解,亲自出庭可能会更加重视案件胜败,从而对年轻的办案法官形成压力。

  尽管如此,广州中院在2013年度行政司法审查报告中,明确提倡行政首长旁听开庭制度,认为这“一方面可以让行政首长充分了解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全面提高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意识;另一方面能促进本单位行政诉讼应诉能力的提高,有利于行政机关法制部门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凌越 通讯员 杨美满 孙雪莹)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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