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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村支书挪用侵占2.4万元集体财产获刑3年

2014年09月18日 15:23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浙江海盐县人民法院近日判决了一起村支书挪用集体资金和职务侵占犯罪的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钟祥华是海盐县武原街道建新村原党总支书记、经济合作社社长。1999年,他在一次工作中认识陈某并成为好朋友。2008年3月,陈某因生意经营需要准备成立公司,需要300万元的注册资金,但除了村里即将发放给自己的100万元拆迁补偿款外,他手头并没有多余的钱可供注册。

  陈某向钟祥华寻求帮助,钟祥华不久便答应了。钟祥华让村里的会计草拟了借款合同,让出纳将一张300万元的支票交给了陈某,这些钱同时包含了应付给陈某的100万元拆迁赔偿款。陈某为公司验资后,在同年分别将200万元归还了村里。

  除了为朋友开公司挪用集体资金,钟祥华还为降低自己饭店的经营成本侵占村集体财产。2011年初,钟祥华与朋友汤某决定租用村里综合楼经营饭店。他让汤某担任饭店的法定代表人,跟村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钟祥华让负责出租房屋工作的村干部在租赁面积上关照一下。该干部将租赁面积482平方米减小为348平方米。

  2011年6月至2012年6月,钟祥华通过此方法,致使村集体收益减少了24120元。钟祥华因挪用资金和职务侵占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记者韦慧、裘立华)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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