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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3名演艺界明星涉黄赌毒被抓 多因群众举报

2014年09月19日 09:04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记者范传贵文/图

  9月17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微博发布消息: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经依法审查,于9月17日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对陈祖明(艺名:房祖名)批捕。

  此前两天,“平安北京”官方微博发布消息,一名王姓导演涉嫌嫖娼被抓。之后,媒体确认这位王姓导演为著名导演王全安。

  王全安也成为今年以来因涉嫌违法而被警方抓获的第13名演艺界明星。

  按照一般定义,公众人物是指一定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明星显然被包含其中。

  然而,这些在遵守道德和法律上本应起到表率作用的公众人物,却接二连三曝出涉嫌违法的事件。

  明星吸毒赌博嫖娼屡屡曝光

  9月15日上午,导演王全安嫖娼被抓的消息窜到了各大门户网站首页。

  当晚,王全安嫖娼现场视频曝光。视频显示,王全安嫖娼地点为其工作室。这间位于北京东二环核心腹地的工作室装修简洁明了,墙角还摆放着雕塑等艺术品。王全安身着黑色长袖T恤及绿色短裤靠在沙发上,仰着头疑似回答警方讯问。

  画面右侧,一名头发漂染成黄色、身着黑色紧身T恤的女子出现,其面部被做了模糊处理。该女子疑似为失足女吕某某。

  记者梳理警方发布的信息得出,今年以来,涉“黄”(嫖娼)、“赌”(赌博)、“毒”(吸毒、容留他人吸毒)演艺界明星共有13人,其中3人涉黄,11人涉赌,1人涉毒(有1人涉两种违法)。王全安是第13名。

  今年第一个因涉嫌违法被抓的是内地男歌手李代沫。3月17日,李代沫在同5人吸食毒品时被北京警方抓获,后因容留他人吸毒而获刑9个月。

  此后,演员黄海波、导演张元、编剧宁财神、演员张耀扬、演员何盛东、演员郭美美、演员张默、演员高虎、演员柯震东、演员房祖名、歌手陈某、导演王全安陆续因涉违法被抓。

  记者统计,上述明星中,因涉嫌违法曾经或正在被采取行政拘留的有8人,因涉嫌犯罪曾经或正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有5人。

  一直以来,演艺界明星的违法犯罪行为只要被曝光,就能引起一定程度的关注。在今年以前,明星违法犯罪行为也时有曝出。

  不一样的是,今年被曝出涉嫌违法的明星大多涉及“黄赌毒”,而在过去被曝出的违法事件中,交通违法占了最大的比例。

  记者梳理发现,包括高晓松、韩红、谢霆锋等在内的大量明星都曾陷入过交通违法风波。

  13人中9人与“群众举报”有关

  《法制日报》记者统计,在13位被抓明星中,其中9位与“群众举报”有关,分别为李代沫、黄海波、宁财神、张耀扬、张默、高虎、房祖名、柯震东、王全安。

  这些人之中,有的是直接被举报,有的则是被间接举报发现。例如有人举报了失足女,失足女供出了黄海波;高虎、房祖名、柯震东则是因为涉毒的朋友遭举报而被牵出。

  涉及“群众举报”的9人中,黄海波和张耀扬在宾馆、酒店被抓,房祖名、柯震东是在足疗洗浴中心被抓,而他们吸毒的行为是在家里发生。李代沫、宁财神吸毒是在自己的公寓内被抓,王全安嫖娼则是在自己的工作室中被抓。

  “群众举报”的力量有多大?以涉毒案件为例,根据北京警方公布的信息,今年4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开展了针对性的缉毒专项行动。北京有532人成为禁毒志愿者。截至8月8日,警方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926起,控制毒品犯罪嫌疑人963名,吸毒人员3400名,缴获各类毒品38.51千克。而这期间,“群众举报”的线索多达740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支振锋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演艺界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取得了一般人所不具有的成功,也占有了更多的社会资源,所以对于公众人物权利,根据权利义务相均衡的原则,法律可以有适当的限制。

  “首先是隐私权的限制,除非是公众或者媒体有恶意,否则对于一般信息,尤其是涉及违法或者违反道德的行为,他们不能以隐私权来抗辩;其次是社会监督,因为他们掌握了更多社会资源,掌握了更多的话语权,公众有权利进行更多的社会监督。”支振锋由此提出,群众此类举报行为是完全正当的。

  支振锋认为,公民举报在全世界都存在,举报违法行为不仅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

  “综合的治安管控措施,实际上是我们国家的一个优势做法。如何利用更少的警力去维护更好的治安,这实际跟民众参与是有关系的。”支振锋说。

  公众人物应成为守法表率

  今年5月,知名演员黄海波因嫖娼被北京警方抓获,经审查,黄海波对嫖娼一事供认不讳。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黄海波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天的处罚。

  这本应是毫无争议的违法事件。然而,几大网站的调查数据显示,近8成网友对黄海波嫖娼一事表示理解,认为这只是单身男人的错误行为,只要他知错能改就好。

  之所以会产生反常的网络情绪,源于网民们习惯将嫖娼、吸毒等这类“小恶”、“小违法”与性质更加严重一些的“大恶”、“大违法”做比较,并得出“小恶”、“小违法”可以包容的结论。

  支振锋认为,作为公众人物,不管是演员还是导演,在法律上首先是一个普通公民,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如果有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处理是完全正当的。而上述明星的行为,在现行法律上是明确无疑的违法行为,不存在争议,这是最基本的法治原则,也是最低限度的社会共识。

  在此基础之上,支振锋认为,公众人物对这个社会是有道义责任的,他们有义务对这个社会表现出更好的一面,有义务去向这个社会展现他们良好的生活方式,有义务在遵守法律上作出表率。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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