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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胚胎继承案改判之争的进步意义

2014年09月19日 09:35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按照二审判决支持者的观点,在理论上,双方父母有权继承其子女的冷冻胚胎。至于继承之后双方父母偷偷找人代孕,则并不在法院考虑之列。这在司法技术上,较之一审裁判确属进步。

  全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案曾经引发舆论的颇多关注。近日该案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落判。因二审推翻了一审裁判,在法律圈也引发了激烈的争议。就目前来看,正反双方还没有相互说服的可能。

  此案缘起于宜兴一对双独年轻夫妻在南京鼓楼医院留下了冷冻胚胎,但未及生育双方就不幸离世。男方父母起诉亲家,要求继承冷冻胚胎,并追加拒绝交出胚胎的医院为第三人。之前的一审,宜兴市人民法院直接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9月17日,无锡中院则在二审裁判中,改判涉案胚胎由双方父母共同监管和处置。

  一审和二审的裁判结果完全相反,各自的支持者也大致相当。认同二审的,主要是在超越“情法冲突”上寻找理据。他们认为,法官不应是铁石心肠的裁判机器,法律大不过人情。而法律也没有把胚胎排除在继承物之外,因此双方父母享有基于私法的正当权利。一审中援以为据的卫生部规章,并不能否定双方父母基于继承法的继承权。

  认同一审的则认为,一个生命是否诞生在这个世界上,应当只有其父母有决定权。且胚胎并不是民法意义上的“物”,它有生命潜质,应受医学伦理和科学伦理的制约。不能只看到双方父母对于延续家族血脉的情感,却忽略对医学伦理和科学伦理的尊重。双方父母“在行使监管权和处置权时,应当遵守法律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之利益”。

  看上去,双方都有“伦理”依据,只是结论互不相同。若按二审所论,“情法冲突”其实并不存在。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只是禁止“代孕”,而并未涉及继承。法与情的冲突其实发生在判决之后:这样的双独家庭,在痛失独子之后,是否可以基于其血脉之情突破卫生部的一纸禁令(法),以代孕圆其延续后代之梦想。而这,应该在卫生部的执法范围。

  所以说,按照二审判决支持者的观点,在理论上,双方父母有权继承其子女的冷冻胚胎。至于继承之后双方父母偷偷找人代孕,则并不在法院考虑之列。这在司法技术上,较之一审裁判确属进步。尤其是二审判决书行文感情充沛、说理清晰,实属难得。如法官在判决理由中写道,“白发人送黑发人,乃人生至悲之事,更何况暮年遽丧独子、独女!沈杰、刘曦意外死亡,其父母承欢膝下、纵享天伦之乐不再,‘失独’之痛,非常人所能体味。而沈杰、刘曦遗留下来的胚胎,则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涉案胚胎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既合乎人伦,亦可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之痛楚。”这样的文采飞扬,就连反对其判决结果的论者,也在点赞。

  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上分析,截然有别的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很难分出高下。所谓“睹物思人”,永远都是物是人非。将胚胎判给双方父母,未必就能减轻其痛苦。落判之后,双方父母就胚胎的保管和处置,也未必能达成一致。法院固然不需为这一道难解的题作答,并不表示它不存在。(本报特约评论员 王琳)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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