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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摩女为顾客没付10块钱“抢劫”对方 获刑三年半

2014年09月19日 13:09 来源:云南网 参与互动(0)

  按摩妇女为顾客没付10块钱“抢劫”对方,昆明盘龙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按摩妇女宋女士3年零6月有期徒刑,宋女士不服,上诉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9月18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宋女士:怎么可能在大庭广众之下抢劫

  来自四川省南部县的宋女士,在昆明市东风广场盘龙江边从事按摩服务有3年多。50岁的宋女士在法庭上表示,与杨老头谈好价格还没有开始按摩,胸部就被杨老头摸了一把,于是拉住杨老头搜身索要10元钱。这时,一个她不认识的女子上来帮忙拉着杨老头的手,从杨老头身上翻出一个纸包,但宋女士没看见里面是否装有钱。陌生女子将从杨老头身上搜出来的纸包弄丢在地上,里面掉出了3张100元的纸币,杨老头很快捡了起来。正当他们争执不下时,巡逻的联防队员赶到,陌生女子跑了,她就被联防队员抓住带进派出所。

  宋女士哭述,当时那里人很多,她怎么可能在大庭广众之下抢劫。

  杨老头:两女子拉住手让他无法挣脱

  而58岁的杨老头在公安机关做笔录时表示,2013年5月10日14时左右,他在东风广场花台前时,一个按摩女问要不要按摩,他问多少钱,按摩女说10块钱,他不愿按摩准备离开时,按摩女拉着他的手不准走,这时另外一个女子拉着他的另外一只手,让他无法挣脱,只好眼睁睁看着她们一起翻他身上的口袋。 身上装有钱的纸包被两个女子弄掉在地上。杨老头要她们还钱,告诉她们不还就要叫抢人了。正在此时,几个穿着制服的警察来到,一个女子逃脱,按摩女想跑却被警察抓住。

  盘龙区法院开庭审理后,于12月26日作出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宋女士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律师辩护:一审判决事实不清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坷辩护说,据刑法相关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等,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宋女士与受害人发生拉扯,只想拉住他要10元钱。另外一位未归案的女士,宋女士根本不认识,谈不上串通,更不是同伙。受害人作为一个男子,要挣脱女人双手是很容易的事情,正是因为摸了胸又没有给费用,心里有愧不好意思反抗。14时至16时,这个地段人流密集,有民警在巡逻,这样环境下,受害者被抢劫没有发出呼叫,说明这是一起纠纷。受害者在公安机关做笔录也说,他是被偷了,没有说是被抢劫。因此,宋女士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这只能是一起强迫交易,且所产生的行为很轻微。

  罗坷表示,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真实性要求,可一审法院未予采纳这样不能自圆其说的证据,可判案时仍以抢劫罪判决,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公诉机关:一审判决事实清楚

  公诉人反驳说,案发时,被告人及另外一个女士将受害人按倒在地实施抢劫,有证据证明此事实清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

  对此,罗坷表示不认可,受害者自己在公安机关供述时说了,两只手被两个妇女拉住搜身,并没有按倒在地进行抢劫之说,一审判决存在枉判。

  由于案件争议较大,昆明中院将择日宣判。(记者 赵岗)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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