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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长教逃犯逃避制裁 事发后篡改卷宗妄图过关

2014年09月19日 14:35 来源:中安在线 参与互动(0)

  身为派出所长,遇到受害人和凶手都找自己要求关照时,竟将刑事案件直接变为一般治安案件处理。不仅如此,其还指导身为逃犯的凶手如何逃脱法网。东窗事发后,竟联手民警篡改卷宗,妄图蒙混过关。日前,这名派出所长等来了淮北市中院的终审判决,获刑2年缓刑3年。

  案发 即将过年饭店老板被捅成重伤

  2010年2月9日,农历腊月二十六,离春节还有4天时间。当日下午14时许,一阵打斗声让淮北火车站广场骚动起来。由于餐费价格问题,车站广场一餐饮店老板任某当场被几名食客持刀捅倒在地。

  淮北矿工总医院医生吴某表示:“任某当时已形成血气胸、引流积血约1000ml,左下肺有2cm的破口,漏气伴出血,已伤及内脏,任某的伤应属重伤。”

  “我把任某送到矿工医院,并让人帮其打110报警。后东区派出所民警李某东(已判刑)等人找我了解情况,我告诉李某东凶手的体貌特征,这几人经常住在丽人坊美容院,其中一人叫李某路。”任某的妻子胡某表示,“案发次日,我们要求公安机关抓人,李某东说抓人要做法医鉴定,并给我出了一份手续,带着我递交了法医鉴定申请书。两三天后,法医对任某进行拍照,测量伤口长度。后我经常去催要鉴定结论,也常去催李某东抓人,但鉴定结果却一直没出来。”

  对于胡某的疑惑,淮北市公安局法医刘某和吕某某也同样一头雾水。“当年3月3日,委托人申请中止了鉴定。”刘某表示,“不知委托人为何终止鉴定。”

  吕某某表示,他和刘某均判断任某的伤情至少是轻伤,是否构成重伤不敢确定,不清楚办案单位最后为何提出终止鉴定的申请。

  调解 不做法医鉴定警察反当“和事佬”

  2010年2月24日上午,任某从医院出院回家。出院诊断为全身多处刀砍伤、左侧血气胸、左食指、中指屈肌腱断裂。

  “直到我出院,法医鉴定结果也没出来,后来打听到我的伤情为重伤,但李某东口头告诉我为轻伤,李某路等人已作了治安处罚。”任某向办案机关表示,“就在这个时候,在市公安局打黑支队当司机的老乡张某作为中间人来跟我谈调解的事情。”

  “在任某住院期间,我不止一次向他们提供嫌疑人的隐藏地点。李某东说没有法医鉴定没法抓人。期间,张某多次找任某调解,调解的前提是终止法医鉴定,撤销案件,不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我们不答应调解也没什么办法,他们既不去抓人,也不出鉴定结果。觉得案件没有希望了,我们才被迫答应了调解。”任某说。

  任某妻子胡某向办案机关表示:“2010年3月3日,张某打电话约我到李某东办公室进行调解,参加人有我和张某、陈某、小邱。调解的内容是赔偿15万元,申请终止法医鉴定、撤销案件、不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李某东拿出一张事先打印好的调解协议书让我签字。李某东又让我写了撤案申请、收条、终止法医鉴定申请书。撤销案件申请是李某东口述我写的。在写完材料后,对方给我15万元赔偿金。”

  结案 “厚此薄彼”将刑案化为治安案件

  提及任某被伤害一案,淮北当地不少知情人士表示,淮北市公安局东区派出所所长宋某某在此案的运作上是“厚此薄彼”。

  据淮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贾某证言显示,受害人任某系其妹夫。案发当日,他听说任某被打伤,赶到矿工医院时,任某正在抢救。之后他打电话给东区派出所所长宋某某、教导员岳某及李某群,请他们处理案件时关照一下。“之后我就再没有过问此事,后来听任某说案件调解好了,对方赔了15万元。”

  与对待贾某的关照电话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处理该案时,在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工作的邱某礼(已判刑)也同时找到了宋某某,宋则不遗余力地为凶手开脱。

  案发当日,李某东在案发当日将案情如实向宋某某汇报,经宋某某同意,李某东将该案作为刑事案件办理并填写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次日则委托鉴定机构对任某伤情进行鉴定。就在任某伤情即将鉴定时,邱某礼找到宋某某,要求李某东、宋某某帮忙消化掉该案,从轻处理李某路、蒋某龙等人。

  当年3月3日,任某一方接受了15万元的伤害赔偿,并在李某东事先打印好的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李某东故意在调解协议书上将已经确定的几名犯罪嫌疑人表述为“几名不明身份的男青年”,并让与本案无关人员陈某代表犯罪嫌疑人一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

  调解协议签订后,李某东又当场要求任某的妻子胡某代表任某按其口述的内容写一份撤案申请、一份终止任某法医鉴定的申请。最终,该案被以治安案件结案。

  枉法 所长指导逃犯如何“化解危机”

  按说,受害人收下赔偿款,剩下的事情对于宋某某来说,就比较好处理了。但此时,有恃无恐的凶手李某路、蒋某龙等人又“惹了事”。

  当年3月11日,李某路、蒋某龙因吸毒被淮北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抓获,并依法移交给东区派出所处理。宋某某、李某东在明知李某路、蒋某龙二人系在逃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竟于当日将蒋某龙放走,只对李某路处以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并安排蒋某龙5日后(李某路拘留期满之日)再到东区派出所假投案自首,并称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消化该案。

  3月16日,按照宋某某、李某东、邱某礼的安排,李某路、蒋某龙、杨某三人到东区派出所投案,并接受行政拘留处罚。之后,在宋某某的授意、安排下,李某东又让任某在原来的调解协议上补签姓名、日期等内容,将上述刑案以治安案件结案归档。

  蒋某龙证言显示,案发后李某路出8万、其和小五各出5万,共凑18万。3万元被中间人请客送礼了。赔偿15万后,公安机关没去抓他,但办案人李某东要求必须同时有3人主动到派出所投案,才能彻底了结该案。因投案人数不够,他找来杨某充数。2010年3月16日,蒋某龙和杨某一起去了派出所,当日李某路拘留期满被李某东从行政拘留所直接带回派出所,派出所给3人行政拘留处罚。

  隐瞒 东窗事发后篡改卷宗妄图过关

  该赔的赔了,该处罚的也处罚了,按说事情至此也就结束了。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到3个月的时间,李某路、蒋某龙再次“出事”了。

  2010年6月,李某路、蒋某龙等人又因涉嫌聚众斗殴被公安机关并案侦查。随后,公安机关又重新对任某的伤情进行法医鉴定,经鉴定,任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宋某某、李某东获悉后,为逃避法律责任,又采取伪造法律文书的方法,将2010年2月9日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改为《行政案件受案登记表》,并将所伪造的《行政案件受案登记表》入卷备查。

  2011年4月14日,宋某某经淮北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传唤后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个派出所长可以轻易地将刑事案件变为治安案件,后又更改档案卷宗。对于其的职权范围,上级单位又有何见解?在时任淮北相山公安分局法制科科长的李某的证言中,有着这样的解释:按分局规定,持刀造成轻伤以上的案件,先要立为刑事案件处理,如需降格处理,一般应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在时任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副局长牛某秋的证言中,其表示,东区派出所没有人向其汇报过任某被伤害案的具体案情。宋某某没有将任某的伤情程度向其如实汇报,也没有将该案报给其审批。2010年3月3日,东区派出所将该案以治安案件立案后,没有找过其要求上会研究。辖区案件较多,如办案民警有意隐瞒案情,分局一般不会知情。(市场星报 雷强)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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