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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肇事面临百万赔偿 指重伤失忆朋友为驾驶者

2014年09月19日 15:02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2011年这起车祸至今不清不楚(被告家属供图)

  2011年8月,韶关乐昌国道G107线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小轿车与一辆小型货车相撞,小轿车上四人两死两伤,坐在前排的两名伤者一人轻伤、一人重伤,重伤者重度颅脑损伤昏迷,经医治苏醒后出现失忆。交警认定,小轿车驾驶人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

  究竟谁才是车辆发生事故时的驾驶者?轻伤者、车辆所有人陈海兵指认,重伤者曹晓军坐在驾驶位,自己坐在副驾驶位;乐昌交警依据相关证据认定曹晓军为肇事者;曹的家属不服,委托第三方鉴定中心出具了曹不是驾驶人的报告,并向警方提出异议。

  乐昌市检察院依法对曹晓军提起公诉,9月17日乐昌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控辩双方各自出具相关证据并进行交锋。两名幸存者,谁才是肇事人?这一问题依然是个“谜题”。

  事故致两死,肇事人存疑

  2011年8月26日,家住湖南永兴的曹晓军与同乡陈海兵、曹前龙、曹志明等4人乘坐牌照为湘LF1728小型别克车一起由湖南宜章县一六镇往宜章方向行驶,途经广东乐昌市国道G107线老坪石路段时,与蔡某超驾驶的湘L4JF88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

  事故导致曹前龙、曹志明当场死亡,重伤者曹晓军因重度颅脑损伤出现昏迷,经紧急救治后,直到交警部门调查问讯时,仍处于失忆状态,无法回忆起事发当时的情况。另一名幸存者、车辆所有人陈海兵则伤势较轻。

  在接受交警调查时,陈海兵表示事发时曹晓军驾车,自己坐副驾驶位置。一个多月后,乐昌市交警大队下发此次事故认定,采信陈海兵的论述,认定曹晓军为该事故的责任主体。

  “两名死者的家属提出了近百万元的赔偿要求,并且曹晓军还面临交通肇事罪的刑责处罚”,伤者曹晓军的妻子张媛英女士说,由于曹晓军出现失忆,他们对交警单方面采信陈海兵的论述表示不服。

  张女士说,经查询交警问讯笔录发现,陈海兵对车祸发生的陈述与事实出入较大,如陈海兵表示事发时两车是同向行驶,但最终的调查结果为两车是对向行驶。对此张媛英向韶关交警支队提出复核申请,并自行委托湖南省天罡司法鉴定中心对此次事故进行鉴定。

  天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指,经过对此次事故车内遗留的血迹、毛发、碰撞痕迹等做了一次全面细致的鉴定,认定车辆碰撞时陈海兵处于驾驶位置,而曹晓军处于副驾驶位置。

  检方:

  多人供述曹晓军是驾车者

  乐昌市检察院指控称,该案经乐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确认被告人曹晓军为车辆驾驶者,由于事故导致副驾驶位上的陈海兵轻伤、车辆后排座位上的曹前龙、曹志明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经乐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晓军应付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海兵、曹前龙、曹志明和蔡某超不负本次事故责任。

  乐昌市检察院指控,经乐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鉴定,曹前龙、曹志明的死亡符合车祸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发生时曹晓军位于湘LF1728小轿车的驾驶位,陈海兵位于副驾驶位。

  经审核后,乐昌市人民检察院已批准对曹晓军的逮捕决定,2012年8月6日警方将曹晓军列为网上追逃对象。2013年11月28日,曹晓军被乐昌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后被关押在乐昌市看守所。

  乐昌市检察院当庭提交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并提交事发时救援医生、交警、湘L4JF88号轻型厢式货车司乘人员以及湘LF1728小轿车上另一名提前下车的乘客等多人的证人证言。

  救援医生和交警证言称,接到报警赶到现场进行救治时,小车右侧栽倒进路边的水沟中,右车门无法打开,陈海兵通过左侧驾驶位车门离开车体,曹晓军双脚位于方向盘下面,头部靠在小车副驾驶右侧挡风玻璃上。

  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显示,通过对现场进行勘测,根据对事故车辆内撞击凹痕及曹晓军受伤部位的鉴定,他们认为曹晓军事发时是处在驾驶位置。该鉴定中心通过静态模拟试验,还原事发时车厢内4个人的位置,得出曹晓军处在驾驶位置的结论。

  被告方:

  曹晓军不可能是驾驶人

  9月17日的庭审现场,曹晓军称由于车祸导致颅脑损伤,自己无法回忆起事故发生前两年内的事情。

  曹晓军表示,事故车辆车主为陈海兵,自己事后才知道陈海兵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此事与事故发生具有重大关联。

  曹晓军辩护律师指出,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不但没有对遗留在车上的附着物及车内痕迹进行全方位的勘测,也没有对后座两位死者进行碰撞鉴定,更没有对人体与车的接触部位进行勘验、丈量、固定,因此鉴定结果有待商榷。

  事发后,曹晓军家属委托湖南省天罡司法鉴定中心对湘LF1728轿车上遗留的血迹、毛发、碰撞痕迹等进行鉴定,结果显示驾驶位置上的血迹、毛发等遗留物并不是曹晓军的。天罡司法鉴定中心2012年1月16日出具司法鉴定书证实,曹晓军并不是当时湘LF1728轿车的驾驶人,而是在副驾驶位置上,因而不承担这次车祸的责任。

  经过控辩双方多轮激辩、质证,9月17日的庭审并未达成一致观点。关于谁是肇事人的争端,控辩双方各执一词,法院亦未当庭宣判。记者 张文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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