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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严禁变相保留恢复新设审批事项

2014年09月22日 09:1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严格行政审批目录化管理,严禁变相保留、恢复、新设税务行政审批事项。

  2013年3月,国务院启动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税务总局加大落实力度,已先后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事项17项,并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累计简化各类涉税审批事项600余项。

  经全面核实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底数,税务总局公开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并要求各地禁止对不在目录内的事项,采取具有核准性质的事前备案或其他行政审批管理方式,即使未列入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范围内税务事项设立依据尚未修改或废止,也不得继续采取行政审批管理方式,不得变相保留或恢复已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

  《意见》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设定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对可能涉及设立行政审批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严格把关,进行合法性审查,防止制度性侵权。

  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放管结合是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原则,在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加大力度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同时,税务总局着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已出台了8份文件明确取消和下放事项的后续管理措施,做到放管结合、无缝衔接,确保放得下、接得上、管得好。

  目前,税务总局相关部门正在积极研究审批依据修改、流程设置调整、表证单书清理和加强后续管理等工作,确保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落实。 记者蔡岩红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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