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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司用国企房屋抵押担保贷款1.5亿被诉

2014年09月22日 09:20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6年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购买了8间商铺。让人没想到的是,这8间商铺让桂林市市场中心陷入诉讼之中。

  事情要从2008年说起。当年4月12日,国有企业桂林市市场中心与桂林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桂林市环城南二路36号桂林国际旅游批发城2栋2-1号、3-1号、4-1号、5-1号(茶座)和3栋2-1号、3-1号、4-1号、5-1号(咖啡屋)8间商铺,桂林市市场中心成为这8间商铺唯一合法所有权人(业主)。2009年9月,泰源公司将8间商铺全部交给桂林市市场中心占有、使用、出租。

  然而,让桂林市市场中心没想到的是,在2011年6月16日、2011年11月23日、2011年11月29日,泰源公司将8间商铺作为抵押担保向桂林银行贷款共1.5亿元。这1.5亿元分别贷给桂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中祥贸易有限公司、泰源公司原股东杨希鹏和桂林人刘丹。

  自己的房产被别人用作抵押担保贷款,诉讼由此而起。2014年1月29日,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桂林市市场中心是上述8间商铺的唯一合法所有权人(业主)。2014年8月13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同样认定市场中心是8间商铺的唯一合法所有权人(业主)。

  既然8间商铺的所有权人是桂林市市场中心,泰源公司是如何用这8间商铺做抵押担保贷款的?

  记者在桂林市采访时,桂林市市场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了其中的一些问题:泰源公司与市场中心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泰源公司按约定给市场中心开具了房屋销售发票,市场中心也按有关规定缴纳了相关的税费。2009年9月,泰源公司已经将约定的房屋全部交给了市场中心占有、使用、出租。泰源公司虽然没有将《商品房买卖合同》送交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也没有为市场中心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是按物权法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中心就是上述8间商铺的唯一合法所有权人,法院一审、二审也对此也是认可的。

  桂林市市场中心相关负责人认为,泰源公司之所以能向桂林银行贷款1.5亿元,与桂林医药集团原法定代表人周伟有很大关系。2010年5月,周伟收购桂林市医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后,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过操作变更,桂林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桂林医药集团,周伟成为占桂林医药集团99.12%股份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桂林医药集团通过收购股权,于2010年10月15日成为泰源公司的唯一法人股东,周伟也就成为泰源公司的实际控股人。2012年11月13日后,周伟因涉嫌行贿犯罪不再担任医药集团法定代表人,但周伟仍行使该公司的最终决定权。泰源公司以8间商铺做抵押担保向桂林银行贷款,均通过了时任主管信贷的桂林银行副行长阳峻屹的审批。阳峻屹等桂林银行的3名负责人因收受桂林医药集团贿赂被判处有期徒刑。桂林医药集团法定代表人周伟也因行贿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

  桂林市市场中心有关负责人说,法院一审和二审判决都认定市场中心是上述8间商铺的唯一合法所有权人(业主),但二审法院同时又认定泰源公司将不属于自己的上述商铺用作向桂林银行贷款作抵押担保是合法的,并确认桂林银行对上述担保物商铺具有优先受偿权,这让他们感到担忧。市场中心两百多名职工今后的工作和生活可能因此受影响。

  在桂林银行采访时,记者问及如何看待泰源公司用不属于自己的商铺抵押担保贷款一事,桂林银行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说:这事我们没有更多的话要说了,既然法院作出了判决,就以法院的判决为准。

  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律专家认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该合同无效。桂林市市场中心是国有企业,桂林银行的资产中也有国有股份,泰源公司采用欺骗手段抵押担保贷款,显然损害了国家利益。泰源公司用不属于自己的商铺抵押担保贷款所订立的抵押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对于这一问题,法院对起诉的案件有权进行审查并直接依法确认。桂林市市场中心若认为泰源公司未经其同意,用属于市场中心的商铺作抵押担保贷款,损害其合法权益,损害国家利益,市场中心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诉或申请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途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查。至于周伟和泰源公司向银行贷款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包括审判监督过程中)依法进行严格审查,若认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即应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桂林市市场中心也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侦查。记者莫小松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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