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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雨天车牌被水泥遮挡被处罚 状告交警胜诉

2014年09月22日 09:27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雨天车牌被水泥遮挡,该不该罚?去年5月,司机陈某驾驶一辆重型牵引车运送水泥途中,因车牌模糊不清遭交警处罚。陈某坚称车牌污损是由于雨雪天气及车辆运载的是散装水泥等原因所致,并非自己故意污损,为此将交警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昨日,记者获悉,本案经广州市白云法院一审后判决维持交警处罚决定。陈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后认为本案不能认定陈某是故意污损车牌,故改判支持陈某诉求。

  缘起 货车车牌遭水泥遮盖被处罚

  陈某的车尾号牌被疑似水泥的污物覆盖,已经无法辨认,交警认定是陈某故意污损,开具了处罚决定书,罚款200元,一次记12分,并扣留了陈某的驾驶证。

  1988年初,陈某初次申领了A2驾驶证,至今已有26年的驾龄,多年来他一直从事驾驶重型机动车的职业。去年5月24日上午9时5分左右,陈某驾驶一辆粤H×××7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H×××0挂号牌半挂散装水泥槽罐车,从花都炭步运送水泥前往东圃混凝土搅拌站,行至广州环城高速公路途中,被执勤民警截获。

  当时,执勤民警发现陈某驾驶的粤H×××7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尾号牌以及粤H×××0挂号半挂车的号牌被疑似水泥的污物完全覆盖,已经无法辨认,故认定是陈某故意污损了车辆号牌。尽管陈某当场回应车牌不是自己故意污损的,是由于雨雪天气及车辆运载的是散装水泥等原因所致,但执勤民警没有相信,仍向他开具了处罚决定书,罚款200元,一次记12分,并扣留了陈某驾驶证。

  陈某不服,当场拒绝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并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起行政复议。经复议,决定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无奈之下,陈某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以下简称高速交警)告上法院,请求撤销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焦点:故意还是无意

  一审 故意污损车牌 维持交警处罚

  法院认为陈某放任车辆号牌维持污损的状态,没有及时予以清洁,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本案中,车牌遭受污损究竟是受天气影响,还是陈某故意遮挡成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是长期驾驶重型机动车辆的老驾驶员,驾驶经验丰富,应当对道路交通法规非常熟悉,且对自己所驾驶的车辆的车况相当熟悉,他明知车辆是用于运送散装水泥,车辆号牌极易被水泥污损,上路行驶前就应当注意对号牌进行检查和清洗,保持号牌清晰可辨,但却放任车辆号牌维持污损的状态,没有及时予以清洁,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为此予以维持高速交警对该违法行为给予的处罚决定。

  至于陈某所说是由于雨雪天气影响,经查,去年5月20日至23日,花都炭步、白云蚌湖、东圃自动气象站均观测到有雨量记录。但陈某驾驶的车辆被截查时,天气情况良好,没有降水,路面干燥未见积水,且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干净整洁,整车车身干燥,车头悬挂的号牌清晰可辨。为此陈某所称是由于雨雪天和水泥污染所致的抗辩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二审改判 缺少故意遮挡动机 撤销处罚

  二审认为,不能排除陈某在驾驶车辆行驶途中车牌受到水泥污染而来不及清洗的情形,而在此种情形下车牌被污损,不能认定是陈某故意污损车牌。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陈某认为,他是没有及时清洗车牌,这与故意实施污损车牌的行为不能画等号,而且他驾驶的牵引车车尾悬挂的车牌是在水泥罐下面,因而容易被污损,虽然被截查时没下雨,但其他时候都有下雨,存在因雨雪天气来不及清洗的客观原因。

  广州中院二审后认为,陈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用于运送散装水泥,而水泥是一种特殊物质,遇潮湿易黏附且不易清洗。该半挂牵引车在装卸、运送水泥过程中,水泥跌落黏附在车厢、车尾等部位,容易造成涉案车辆尾部车牌污损,因此,陈某称车尾机动车号牌被污损系因装卸、运送水泥来不及清洗所导致,并非故意污损的意见,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判断,法院予以认可。

  至于一审法院认为陈某在上路行驶前应对车牌进行检查和清洗,保持号牌清晰,并无不当。但在本案中,不能排除陈某在驾驶车辆行驶途中车牌受到水泥污染而来不及清洗的情形,而在此种情形下车牌被污损,不能认定是陈某故意污损车牌。

  且陈某如有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以逃避监管的动机,其车头悬挂车牌也应一并被遮挡、污损,但其车头悬挂的车牌清晰可辨亦可证明他没有故意污损车牌的动机。

  为此,高速交警在截查陈某车辆时,发现车尾号牌被污损,在缺少陈某有故意遮挡、污损车牌行为的主观动机及相关证据的情形下认定陈某有故意遮挡、污损车牌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终审判决撤销高速交警对陈某作出的处罚决定。记者章程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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