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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八次坐牢出狱3天再行窃 分文未得获刑半年

2014年09月22日 10:49 来源:法制网 参与互动(0)

  江苏省如东县男子张某,因多次盗窃被判刑,出狱三天后光天化日之下竟再伸贼手,进入一户人家正欲行窃即被发现,虽未窃得分文,然仍构成盗窃累犯,日前被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从重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张某,1975年生,住如东县大豫镇。2014年7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来到南通市通州区平东镇新三十里居被害人汤某家,在用脚踹门未果的情况下,采取推门入室的手法,进入被害人汤某家欲行盗窃。当被告人张某来到汤家二楼时,被被害人汤某发现。被告人张某随即逃离现场。后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安机关经审查发现,早1993年8月,张某即因犯纵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被如东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出狱后,张某并未吸取教训,改邪归正,反而相继犯下7起盗窃案。最后一次盗窃犯罪于2014年3月被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7月13日,张某刑满释放。释放三天后,无所事事的张某即流窜至通州区平东镇,伺机再次作案。然刚伸出贼手,即被事主发现。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已着手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入户盗窃的,不论是否盗得财物,均构成犯罪,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记者马超 通讯员金永南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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